【内畅外联】即日起,重庆交巡警强化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整治

22.06.2017  15:12

  斑马线上的不文明行为

机动车“礼让斑马线”不仅是文明行车的一种礼仪,更是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斑马线前的“抢行”往往却多于“避让”。

在没有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很多机动车途经这里时都不会主动减速或停车避让行人过街。行人往往要等到车辆少时或前方路口红灯车辆排队缓行时才能快速通过马路。

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的车辆往往不避让通过路口的行人;

②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遇行人通过斑马线时,很多机动车不主动减速、停车让行。

 

  整治已启动

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结合市“内畅外联”相关工作,在“机动车乱行”扰序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强化“机动车在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进一步规范路口通行秩序、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意识,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出行环境。 

即日起,通过电子警察系统抓拍、民警现场执法等方式,加大对此类违法查处力度。目前,主城各区已设置9处电子警察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进行摄录,还将陆续增设、完善80余处摄录抓拍系统。同时,交管部门将在各大路口增派交通志愿者,对斑马线上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科技手段护航    确保行人安全过街

江北区紫荆路已经启用“车让人”电子眼抓拍系统;家住附近的市民:现在过马路,车辆都会主动停下来让行人先走,比以前安全多了!

 

(▲抓拍设备)

 

(▲停车让行标志)

 

(▲曝光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