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确清理核实 “四类人员”的标准及处理办法

12.04.2017  23:35

  为了彻底清理不合格对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更加精准,针对审计发现的疑是对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相关要求,结合中央巡视组“回头看”整改要求,经与审计部门反复沟通,我市明确提出了清理核实“四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企业法人或入股股东、购买好车人员、购买商品房人员)的标准及处理办法。

  一、“四类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财政供养人员

  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经过与财政供养系统数据比对发现的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有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人员,或者为家中无重大致贫原因的行政村(居委会)的四职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

  例外情况:由财政供养的临时工,如学校保安、保洁人员、厨师、司机、环卫工人或公益岗位人员等;不兼任职务的村委委员、队(社)长等人员;确因大病大灾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村四职干部。

  (二)企业法人(或入股股东)

  企业法人,是指经过与工商部门数据比对发现,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正常营业、正常纳税的公司法人;入股股东,是指正常入股、正常分红的企业股东。

  例外情况: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证被他人借用于经商办企业或不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脱贫方案中明确以经商办企业来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商办企业规模微小(比如:注册资金少【注册资金在3(含)万元以下】)、企业员工少于5人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三)购买好车人员

  购买好车的,是指经过与车管所车辆购置税征缴系统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享受型小车的人。

  例外情况:凡购买普通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微型货车(载重量0.6吨以下【价格在2万元(含)以下】,如长安小货车)的人员;购买面包车等微型客车,主要用于营运谋生的。

  (四)购买商品房人员

  购买商品房的,是指经过与住建部门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商品房的人。

  例外情况:购买场镇小产权人员;易地扶贫分散安置购房人员,包括在城市购买单体楼房。

  二、核实后的处理办法

  (一)取消贫困户资格

  1. 整户取消: 经过进村入户走访核实,仍属新一轮建档立卡前的“四类人员”;或者新一轮建档立卡之后转化成“四类人员”,但属于建档立卡时隐瞒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严重超出扶贫标准,且无重大致贫原因(如大病、大灾等)。以上两种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对象户”,标注“ 整户取消 ”。

  2. 个人取消: 经核实,凡是新一轮建档立卡前的“四类人员”,因外嫁、离婚、分家等原因户口未迁出的,视为个人“不合格对象”,标注“ 个人取消 ”。

  (二)保留贫困户资格

  1. 情况不属实: 对情况不属实、信息错误、借用身份等原因,视为“合格”,标注“ 情况不属实 ”。

  2. 脱贫处理: 对于新一轮建档立卡后通过落实具体帮扶措施(包括子女培训就业、搬迁安置就业、自己申办微型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集中搬迁安置购房、鼓励外迁购房、到企业务工实施梯度转移等),已经脱贫的,视为“合格”。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稳定脱贫,可以不再继续享受帮扶政策,标注“ 稳定脱贫 ”;另一种是还需要继续享受帮扶政策,标注为“ 正常脱贫 ”。

  3. 继续保留为贫困户: 目前虽为“四类人员”,但因大病、大灾等原因还没有完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的,经村社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目前仍为贫困户,建议保留贫困资格,标注“ 继续保留 ”。

 

 

        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