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出台《梁平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18.02.2017  01:01

  近日,经梁平区委、区政府批准同意,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了《梁平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五十九条。一是明确各部门单位环保责任。具体明确了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工作机构,区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区级审判和检察机关,市属在梁单位,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二是构建齐抓共管环保大格局。该《规定》明确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三是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区委、区政府对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察,并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