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四类重点领域典型案例

14.01.2019  13:51




1月10日,市检察院召开“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检察机关“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在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森林、草场和湿地保护等四类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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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检察一分院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今年3月,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昆仑公司原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系工业有毒废水直排长江,情节恶劣,案情重大,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高度重视,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指挥、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调查取证,固定损害事实和排污数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经调查确认,昆仑公司将生产对硝基苯乙酮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长江。经鉴定机构评估,昆仑公司排放的有毒物质导致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在查清案件事实、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第一分院向市一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21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支付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效果】


该案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后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通过公开审理,网上直播,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该案庭审,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良好形象,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知晓度。

永川区朱沱镇生活污水整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永川区检察院检察官核查排污设施


永川区朱沱镇老场镇生活有近2万居民,日污水排放量为500吨左右。该镇于2012年进行风貌改造时,虽将老场镇雨污分流,但由于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所有雨水、污水仍汇聚在了斗台石排污口直排入长江,且排污量较大。因该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需多部门协调、争取专项资金,并在建设论证时几易方案,直至2017年1月才正式投资建设。因污水厂建设工期耽误,2018年1月该镇在排污口安装了一台设计规格为200M3/d污水处理设备,但要完全处理排放污水需要安装3台污水处理器,仍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排入长江,造成长江水污染,影响生态环境。因朱沱镇政府未及时履行相关职责,据此,永川区检察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后及时立案审查,依法开展监督。

【办案经过】


按照市检察院“保护长江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部署,永川区检察院走访发现,朱沱镇斗石台排污口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排长江、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2018年4月10日,永川区检察院向朱沱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朱沱镇政府:一是加快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对辖区内生活污水收集集中处理,杜绝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长江;二是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发现辖区内污染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类似情况再发生。

【整改情况】


2018年6月22日,朱沱镇政府向永川区检察院做了《关于朱沱镇生活污水直排长江被检察建议办理情况的回复》,承诺: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建设的事中监督,尽快完工并争取提前投入使用,从根本上解决朱沱全镇污水全面收纳、处理问题。二是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行好日常环境监管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理。经永川院跟进核实,朱沱镇镇政府已在斗台石排污口增设了4台设计规格为200M3/d污水处理设备,用于排污的临时、应急处理,已确保斗石台排污口的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该镇污水处理厂即将投入使用,每日能处理污水4600m3,出水时将达到国家城镇生活污水排放物最高标准“一级A”,确保朱沱场镇所有生活污水得到依法容纳、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直排问题。

【办案效果】


朱沱镇毗邻长江,该镇斗台石排污口的生活污水长期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污染长江,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本案中,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保护长江母亲河”专项行动,发现了前述问题并及时督促朱沱镇政府履行对其辖区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朱沱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履职,增加4台污水处理器进行应急处理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水直排问题。

北碚区嘉陵江沿岸老旧码头整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北碚区检察院检察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核查码头整改情况


北碚区检察院在摸排专项行动线索中发现该区有8个老旧码头被纳入区“检测评估”的处理范畴。按照《通知》要求,对纳入检测评估的老旧码头,码头业主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善码头环保、消防等各类专项手续,2018年6月底前完成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依法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截止到2018年10月,被纳入“检测评估”的8个码头的检测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但仍在嘉陵江沿线持续经营。

【办案经过】


2018年7月,北碚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立即着手开展前期摸排工作,收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2018年10月,该院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的基础上,向区交通委员会、区港航管理处、区水利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等五个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以上各部门对辖区内码头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议各部门间加强联动,共同推进辖区内码头经营合法化、规范化,保障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整改情况】


各职能部门接收检察建议后均按其职能划分进行整改,目前,涉案的老码头规范提升工作的已经全部完成。

【办案效果】


截止目前,8个老旧码头中有6个码头已经完成综合评审工作。其余2个码头,一个已停业关闭,另一个未提出检测评估申请,到期后将不再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北碚区老码头的规范提升工作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维护了航运、防洪安全,有效保护了嘉陵江北碚段流域的生态环境。

万州区长江北岸非法码头整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万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复核非法码头拆除情况


2018年4月底,万州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反映长江北岸火车铁路大桥至万州长江大桥之间,有一非法码头多年长期作业,在收集到案件线索以后该院迅速开展了调查工作,查明了七里沟和黄牛孔码头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侵占长江岸线在夜间从事非法装卸活动至今,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办案经过】


2018年6月6日,万州区检察院依法向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对上述非法码头违法作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整治。

【整改情况】


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涉案码头已停止码头装卸作业行为,清除了场地内砂石库存,拆除了相关设施设备及从事非法经营的构筑物、建筑物。

【办案效果】


通过整治非法码头,清理污染物、污染源,既维护了长江母亲河的安全,又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的期盼,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邓某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津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庭审现场


2018年3月15日10时许,邓某明知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形式捕鱼的情况,使用其自制的电捕鱼工具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川河(长江支流)栏杆滩段捕鱼,同日11时许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与永川区农业综合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升压器一台、电瓶一个、下水裤一条、绑有电线和网兜的竹竿两根、废油漆桶一个及鲤鱼、鲫鱼等渔获物,经称重渔获物净重24.15千克。永川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并侦查完毕后移送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通过现场调查、询问邓某、审查刑事侦查卷宗、咨询专家意见、委托鉴定等方式对本案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进行了调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邓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96.6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3.08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2018年5月18日,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邓某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6月19日江津区院依法提起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8月1日,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邓某在电捕水域投放成鱼96.6千克(其中鲤鱼48.3千克、鲫鱼48.3千克)、幼鱼3.08万尾(其中鲤鱼1.54万尾、鲫鱼1.54万尾)并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1500元。

【办案效果】


该案系重庆首例生态环保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8月30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结果进行了现场执行,现场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有效修复了长江支流永川河的渔业生态环境。

涪陵区非煤矿山整治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核查矿山植被恢复情况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重庆泰乙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属于依法予以关闭的非煤矿山。其在关闭后有义务对开采矿山所毁损的土地开展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环境治理工作,根据《非煤矿山关闭协议》,该矿山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复垦终验,但其仍未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工作,严重破坏了涪陵区的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而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对关闭矿山的土地复垦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却怠于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办案经过】


2018年5月涪陵区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后,迅速组成专案组对本案立案调查,到实地查看案件现场并利用无人机固定证据,调阅复印国土案卷材料、文件资料。2018年6月1日,向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一是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对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督促涪陵区荔枝泽胜采石厂及时组织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完成最终验收。

【整改情况】


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责成重庆泰乙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编制《矿山闭坑地质综合报告》,划定闭坑范围,采取清理危石、砌筑挡墙、回填土壤、种植藤蔓乔木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2018年7月5日,该局召集区环保局、水务局、安监局、林业局、财政局和农业、林、水工环、安全等方面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经区级各部门和专家组会商,专家组和各部门分别出具通过验收评审意见。

【办案效果】


在本案中,通过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实现了闭坑范围面积24.49公顷矿山的复垦复绿工作,有效修复了矿山资源环境,防止了水土流失,减少了山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并侵占影响河道岸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