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机关“稳保民企17条”意见(全文)

30.06.2020  16:03

1. 审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建立健全涉企业案件甄别机制,对涉企业案件一律做特殊标识,一律进行经济影响评估,一律由院领导把关、审批。

2. 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积极运用检察手段,促使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侵权企业的谅解,避免两败俱伤。

3. 充分考虑疫情对企业偿还能力的影响,准确区分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清偿贷款与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犯罪,严格把握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4. 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市场主体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坚决监督纠正。

5. 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案件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根据“挂案”期限、原因等分类处置,督促立即撤销陈年积案,加快办理在侦案件,为企业卸下“包袱”。

6. 对于涉企业案件,严格区分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企业涉案人员不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7. 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市场主体被索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不按犯罪处理,对因正常经营活动而涉嫌行贿,具有自首、立功情形或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的,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8. 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人、经营者涉嫌犯罪的,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进行综合判断,能不逮捕的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系市场主体负责人、生产运营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生产经营事务。

9. 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被逮捕的,一律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羁押的就不要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其他办案机关变更措施。

10. 会同侦查机关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为受犯罪侵害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11. 对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发生的房屋租赁、借贷、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影响,兼顾当事人合法利益,审慎开展监督。

12. 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争议监督案件。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因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案件,积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13 .办理涉市场主体的行政争议监督案件,特别是服务行业、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特色养殖等民生领域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获得合理补偿、赔偿。积极协调相关行政部门,推动实质性解决涉企业行政争议。

14.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提出合理适当的诉讼请求,探索分期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等方式。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利于“让企业活下来”的检察建议,协同、督促行政机关采取“检政企共赢”的整改措施。

15. 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服务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妥善办理。积极推行涉企业案件线上受理、隔空办理、反馈告知,减轻企业诉讼负担。

16. 将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始终。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坚决防止因机械执法粗暴办案等办案方式简单化导致矛盾激化。将涉企业申诉案件纳入检察长接访下访范围和业绩考评范畴 。

17. 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办案中发现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困难,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