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建立“1+4+5”制度体系
近半年多来,市检察院二分院“80后”检察官王长江每天都会抽时间到院里的图书馆看书。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感到责任和压力更大了。”王长江说,他必须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
其实,王长江的这份压力感,每位入员额检察官都有。
去年9月,我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随后,市检察院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了9项规范性文件,构建起“1+4+5”制度体系,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落实到位。
下放70%权限 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什么是“1+4+5”制度体系?
“市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总纲,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4项核心制度,包括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办法、岗位职责规范、履职监督办法和司法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办案组织设置办法、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检委会决策咨询办法、司法档案管理办法5项配套制度,构建起‘1+4+5’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洪广说。
今年1月,我市5个试点检察院首批选任的161名员额检察官,正式按照这一新的办案模式运行。
“只有做实检察官权力,划清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边界,与之相应的司法责任才能落到实处。”杨洪广说,市检察院制定出台的《检察官办案权限配置办法(试行)》,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权不同的性质和特点,采取“菜单化”方式,分侦监、公诉、职侦等8个业务条线,梳理出304项权限,其中授予检察官行使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大多数程序性审批权205项,授权比例近70%。
“办案权力下放后,我的依赖心没有了。”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官赖江陵说,以前办案,总觉得只要把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清楚,对定性和是否逮捕都让领导决定。而现在,检察官需要独立定案,必须对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
“权力也意味着责任,有责任就有压力。”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舰洲说,自己拥有了改革前所不拥有的多项职权,每年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的决定,或者走上法庭接受法院的裁决,或者离开监管场所开始新的生活。“我每天晚上躺在床上脑子里都在一遍遍地想案子,就怕出半点差错。”
“检察官办案的责任心和独立办案意识明显增强。”杨洪广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检察官已从过去的“要我办案”变为了“我要办案”;从过去向领导汇报“你觉得该怎么办”,转变为“我认为该怎么办”。改革以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数量下降了59.4%。
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
前不久,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官张凯铭办理了一起买卖毒品案。仅用8天时间,他就完成了该案件的全部审查起诉工作。
“检察官直接决定的案件,大部分在7天左右就可以审结。这样的效率,以前一般是做不到的。”张凯铭说,司法改革前,他承办的案件都需先由主诉检察官审批,再由处长审批,之后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走这些程序,通常需要10—15天时间。”
“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了检察官更多的权限,在程序上,办案部门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实行以前的行政审批。”市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钟晓云说,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承办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自己决定后就可直接起诉,由检察长签发即可,省去了部分中间环节。
“这是一种责任明确、高效廉洁、符合现代诉讼规律的办案机制。”梁平县检察院检察长王鸣隆认为,司法改革后,检察官独立、负责地处理法律事务,摆脱对集体负责制的依赖,既加强了岗位职责,又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据了解,由过去的层级审批,向责任制转变后,80%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检察官自己做决定。事务性文书签发、延长办案期限、提前介入、风险评估、快速办理机制启动等程序性事项,均由检察官直接处理。改革后,5个试点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期限平均减少13天,结案率同比提高14.3个百分点。
构建内外监督格局 确保“放权不放任”
改革后,检察官权力大了,怎样杜绝“有权任性”的情况出现?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其关键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杨平说,为避免检察官权力不受约束,试点检察院为每名检察官都建立了司法档案,一人一档,客观记录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规范、效率、效果等内容,并在每个季度定期公示,作为对检察官考评的依据、监督的手段、追责的基础。
“分到我们手里的案子都是电脑随机分配的,院里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每季度对检察官独立承办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鹏说,抽查中将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如果发现办案中有瑕疵,就会扣分,并计入年底考评,追究责任。“分案的随机性和抽查评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作为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管理。”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周一志说,按照《检察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要求,该院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重大疑难案件指定为辅”的分案机制,以此防止人为选案,加强事前监督防范。
杨平介绍,改革后,5个试点院都以随机分案、业务指导、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申诉复查等方式为支撑,以问题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为手段,对检察官履职实施全面动态的内部监督。
而在外部监督方面,各试点院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构建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检察官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