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告环保局”不能搞着玩
全国首例检察院告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以撤诉了结;环保部官员表示,有助解决环保执法难。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实施,一起与环保有关的案件引发关注: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检察院将环保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职责处罚一企业。这是我国首起由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向环保部门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新京报》1月6日)
都是一个地方的机关,只不过一个是生态环保的主管部门,一个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然而检察院敢于打破情面,朝着涉嫌不作为或是慢作为的环保局“开火”,这事无疑值得关注。因为企业排污类似问题,一般都是普通公民个体难以解决的公众困扰,缺乏检察院这样的强势主体介入,顺利推进的希望估计渺茫。何况,对国家行政部门的作为效率进行判断,更是需要有相对专业的监督力量。
然而让人不解的是,检察院既然已经打破了情面,将环保局告上了法庭,那就应该将这个诉状一告到底,而不能半途而废、匆匆撤诉了事。既然检察院状告环保局是要推动公益诉讼,那么这个推动就要真正推出效果,而不能做个“半推半就”的样子,这边的舆论刚聚集起来想看一出好戏,那边的锣鼓却已经淡去了声响,给人的感觉是打算草草收场。何况稍有心思的人都可以发问:难不成“检察院告环保局”,原来只是一出双簧?!
这可开不得玩笑,正如检察院当初决定状告环保局,同样容不得半点戏说。究竟有无确凿证据表明涉事企业违法,以及应该受到怎样惩处;环保部门是否作为不力,应该受到行政问责;检察院是否应该此时介入,发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些问题想必都应在事先有个相对全面而慎密的铺垫,而不能给公众一个非常随意的“想告就告、想撤就撤”的错觉。
国家法治的权威,无论在实际的操作层面,还是在舆论、公众的认知层面,都绝不是儿戏。某种角度来说,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在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时候,相比其他主体更应慎重,因前者更为专业、更接近代表法治权威的形象。所谓的“检察院告环保局不能搞着玩”,一来是担心法理素养参差不齐的民众,不能准确理解起诉与撤诉的真会误认为这起官司,是地方政府的两个部门在“左手打右手”地搞着玩;另一方面,难不成检察院就不担心,原本可以成为“介入公益诉讼”的样本,稍不注意却可能弄出某些“官商勾结”、“部门之间相互袒护”等莫须有的舆情危机迷雾?!
文/渝西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