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林业局对当前森林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思考

30.10.2017  18:59
      警务督察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法的监督检查,旨在遏制警察违法乱纪或犯罪行为。警务督察对于防范和从源头上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保证政令畅通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建设性和无可替代性。
      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林政执法大队作为林业执法工作的一部分,代表着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对大力推进部门内部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具有重大意义。现就当前森林公安机关如何深入推进警务督察工作浅谈几点认识。
      一、当前我局警务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督查机构、督察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首先,森林公安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督察机构,督察队伍均为兼职人员,而地方森林公安机关人员结构老化,兼职警务督察工作的人员既要承担日常出警、处警和办案工作,又要忙督察,长期处于被动应战状态,执法监督往往浮于表面。新的法律规范颁布后,仅仅按照上级部署要求,临时组织抽调力量对民警学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个监督检查过程都体现了应付性,对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及时性、警示性、前瞻性的监督。其次,少数警察民警自身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督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化程度高、对督察民警的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而森林公安的现实情况——人员结构老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重单干,轻整合。目前县委派出到我部门的巡察组已正式入驻,但由于森林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且工作职能与林业局不同,巡察组对森林公安执法监督业务不熟,同时,地方森林公安督察人员为兼职民警,存在力量分散、职能交叉、自己办案自己督察等方面的问题,督察工作不好开展。
      (三)重制度,轻落实。目前,在市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下,虽然各地森林公安机关明确了督察人员,各项督察制度也比较健全,但毕竟是闭门造车,制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再多的制度,也不及督察队伍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四)重结果,轻方法。目前,森林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市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每一部法律出台后的落实、每一份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每一次专项行动开展均由市局部门全面督察,但这样的监督方式毕竟多停留在文件、报表和汇报上,不能随时、随地、全面进行监督,所以市级主管部门也有鞭长莫及之感。二是地方公安督察部门监督。即由地方公安督察部门按照公安民警的执法要求、执法规范对森林公安队伍进行监督,这类督察工作也只能针对刑事案件和警察风纪、警务车辆的监督检查。三是林业部门受理并督导的信访类案件和投诉类案件。客观地说,这类案件反映的只是执法人员执法问题的极少一部分,况且部分投诉不真实或不准确,有的是群众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引起的。这种被动、滞后的、静态的督察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内部督察的效果。我局在行使督察工作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三难”:一是监督人员不足。地方森林公安机关虽然看似监督部门众多,督察内容涉及到执法执纪活动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但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不能保证专门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所配备的也多是兼职,因此形成了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监督力量单薄之间的矛盾,间接或直接地导致了督察的广度、深度和精度不够,督察管理和责任查究往往因力量不够,只能疲于应付,功夫往往停留在表面,事前、事中监督难以深入,难以到位。二是究责不力,难以落实严治措施。当前,比较严密的监督机制已经形成,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在贯彻落实上往往打了折扣,究其原因,其中主要一条就是究责不力。主要是考虑工作业绩考核排队,难过“政绩关”;有的考虑同事情等人际关系,难过“友情关”。如此种种原因,导致监管缺位,监督乏力,从严治警措施难以落实。
      二、对森林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公安警务督察机构。在现有条件下,围绕警务督察职能,成立专门的森林公安警务督察机构,抓好督察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请学者讲课、集中学习培训、到地方公安督察部门跟班学习等形式不断提升警务督察人员综合素质,并为其配备必须的硬件设备,整合优化督察人员结构,构建合而乱、合而不僵、协作密切、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大督察格局。
      (二)以动态研判导向为保障,创新执法监督思路。一是继续实行和完善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运用党风警纪及信访投诉研判机制,发挥引导、提示、纠正的动态监督保障作用,以预防、压降信访投诉为平台,对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成因,找准症结,研究防范对策,并及时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警示提醒,促进各项纪律制度的落实。二要创新监督思路,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执法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努力使监督工作既发挥从严治警的职能作用,又成为从优待警的传播平台。三要改革监督模式。警务督查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执法监督工作时效,切实解决执法工作由事后监督向事先、事中监督转变,竭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在发生之前,进一步转变监督作风,改进监督方法,注重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沟通与查纠的统一,力度与和谐的统一。
      (三)以查案执纪的严肃性为保障,对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都是基层民警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去做,因而权力相关集中,如果制衡监督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上出现自我监督缺位、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会发生。纪检监察机构要通过信访投诉、财务审计、办理治安、刑事案件等,梳理发现案件线索,做到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同时要注重查案执纪结果的运用,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要认真组织分析解剖,找准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制度管理上的漏洞,落实整改措施,达到查处一人,警示一片,整改一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