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座椅无3C认证 法院判退货并三倍赔偿

04.07.2017  19:32
【摘要】 于先生住在南岸,家里有两辆小车,夫妻各开一辆。去年,随着宝宝的降临,孩子的坐车安全问题被夫妻俩提上了议事日程。夫妻俩决定给孩子买两个儿童安全座椅,准备分别放在两辆车上,便于孩子乘车。

  重庆商报-上游财经记者 韩政

  重庆商报讯家里买了小车后,许多家长开始考虑为年幼的宝宝买一个儿童安全座椅,可是安全座椅上是否有“3C”认证标志,你在挑选时注意到了吗?近日,南岸区法院对某大型连锁超市销售无3C认证安全座椅的消费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该超市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

  儿童安全座椅无“3C”标志

  于先生住在南岸,家里有两辆小车,夫妻各开一辆。去年,随着宝宝的降临,孩子的坐车安全问题被夫妻俩提上了议事日程。夫妻俩决定给孩子买两个儿童安全座椅,准备分别放在两辆车上,便于孩子乘车。

  2016年10月的一天,于先生在南坪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两个某品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价格分别为1580元、1780元。于先生购买后发现,这两个安全座椅均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仅在座椅底部标有3Q字样。

  起诉超市索赔一万余元

  “2015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成为产品能否上架售卖的强制标准。”于先生说,这也是他从网上查询得知的。他认为,自己购买的两个儿童安全座椅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认证规定,该超市明知或应当知道,仍予以销售,应视为欺诈行为,故他将该超市诉至南岸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3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赔偿金共10080元。

  在庭审中,被告超市方则认为,其作为销售者,对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质量认证等实施了严格的检查与监督,涉案产品并未违反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且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应属于合格产品。其对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无主观过错。

  超市方称,于先生主张的问题仅属于标识瑕疵,同意退货,但拒绝赔偿;相关规定不属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范,对涉案产品没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认证,故涉案产品并未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不应适用三倍赔偿条款。

  超市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南岸区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现决定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的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根据上述公告,涉案汽车安全座椅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而被告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南岸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60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10080元,共计13440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当庭将2个涉案汽车安全座椅退还给被告。

  ■提醒

  儿童安全座椅“3C”标志

  消费者可以这样查

  渝北汽博中心一汽车4S店销售主管谢先生介绍,儿童安全座椅只有全部通过静态试验、动态试验、燃烧试验和毒性试验等4个方面的测试才能够获得3C认证。

  谢先生提醒说,消费者选购儿童安全座椅时要认准3C认证,而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在产品上。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对应这个厂家及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