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法院以“一案双司法建议”模式向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水务局发出司法建议

01.11.2017  19:59
  近日,涪陵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采用“一案双建议”模式分别向丰都县人民政府和丰都县水务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这是2017年以来我院首次采用“一案双建议”模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涪陵法院环资庭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善用“随案”司法建议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涪陵法院环资庭在庭审中查明:2013年被告丰都县水务局为原告罗建兰、游泳颁发许可证,允许原告在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采砂作业。2014年5月27日重庆市水利局作出渝水理字〔201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的采砂场在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修建房屋和砂石加工场,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限其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丰都县水务局报送工程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补办审批手续。原告据此向被告丰都县水务局递交了《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同年9月3日,丰都县水务局作出丰都水务发〔2014〕94号批复,原则同意该砂石加工场建设工程。2016年原告再次向被告丰都县水务局申办采砂许可证时,被告答复称丰都县政府已于2008年发文将原告采砂区域划为重庆市湿地保护区,严禁采砂作业,不能办理采砂许可证。依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丰都县水务局作为县级河道主管机关,负有对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职权。针对原告提交的《丰都县羊鹿沟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被告应当依法按照防洪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作出批复。但庭审表明,被告丰都县水务局在2013年审批采砂许可、2014年批复砂石加工场涉河建设方案的过程中,对早已实施的丰都府〔2008〕194号《关于同意建立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不明知,致原告在已建立湿地保护区的龙河流域获得采砂作业和建设砂石加工场的许可,对河道资源造成了损害。

  本案反映出丰都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职能部门监督指导工作不到位,存在盲区和弱点,相关部门落实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力,丰都县水务局对涉及职权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未及时了解掌握,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

  针对在审理资源环境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涪陵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建议丰都县人 民政府建立培训学习机制,对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进行培训学习,进一步完善执法督查机制,对本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查,确保文件和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建议丰都县水务局对重庆长江三峡龙河流域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湿地管理台账,完善湿地管理机制,查处违法采砂作业,规范采砂行为;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领会法律精神,把握执法尺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上述司法建议,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帮助有关行政机关完善管理,改进工作起到了良好推动作用。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