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80次租赁共享汽车盗卖配件被判刑

03.03.2021  19:13

法制日报-法制网消息,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租赁共享汽车后盗窃汽车配件销赃获利的案件,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某恒、熊某灿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恒、熊某灿系废旧汽车零配件经营者。熊某恒在经营过程中得知共享汽车排气歧管总成内的三元催化器有一定价值,且盗窃后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遂告知熊某灿并借用熊某灿的手机注册APP账户,用于租赁车辆盗窃三元催化器。熊某灿在明知熊某恒借用手机用于盗窃的情况下,仍然将手机借给熊某恒。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熊某恒使用个人及熊某灿的手机下载APP并注册账户,先后80次租赁被害单位重庆某科技公司的共享汽车,将车辆驾驶至其租赁的门面内,用器械抬升车辆后盗窃排气歧管总成内的三元催化器(合计价值80000余元),随后退租车辆。事后,熊某恒、熊某灿共同将盗窃的三元催化器销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熊某恒、熊某灿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恒、熊某灿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熊某恒系主犯,被告人熊某灿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中均能认罪、悔罪,依法对熊某恒从轻处罚,对熊某灿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重庆二被告人租赁共享汽车盗卖配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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