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期间被丈夫殴打 法院判其获赔5000元

08.03.2018  11:40

对殴打孕妇“零容忍”,造成身体伤害,即使是一次,构成家暴,被害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给抚养费不是“一锤子买卖”,父母一次性抚养费的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另行提出抚养费要求……三八妇女节之际,重庆一中院整理了上述两起经典案例,提醒广大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

案例1

对殴打孕妇“零容忍

杨丰(化名,男)与李玲(化名,女)系夫妻。在李玲怀孕期间,因双方发生口角,杨丰殴打李玲,导致李玲下嘴唇破皮,左大腿内侧淤青,右手前臂外侧淤青,李玲报警后去医院就诊。

李玲因无法忍受,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其丈夫赔偿精神损失。但杨丰却认为,其殴打行为既不具有长期性,也达不到强烈的程度,不属于家暴行为,不愿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玲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李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庆一中院认为,婚姻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由此,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于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因其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较重,故反复性、长期性并非构成要件,即使只有一次殴打的暴力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二审法院最终考虑了施暴人的过错程度、施暴的手段、场合、方式、赔偿能力、受害方的伤情等因素,综合认定杨丰向李玲赔偿5000元。

案例2

给抚养费不是“一锤子买卖

刘佳(化名,女)与周鹏(化名,男)于2000年结婚,并于2005年生育一子取名周浩然(化名)。

2007年,刘佳与周鹏协议离婚,同时并约定婚生子由刘佳抚养,周鹏除一次性给付2万元作为子女的抚养费外,不负担任何费用。

2016年底,周浩然以母亲刘佳多病而无力抚养为由将周鹏起诉至法院,要求周鹏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周鹏以有离婚协议约定为由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时,虽然有约定周浩然由母亲刘佳抚养,周鹏不负担抚养费,但是刘佳不能做出对周浩然不利的承诺。遂判决周鹏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周浩然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本案中,周浩然提出要求周鹏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认定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陈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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