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间的纠纷咋化解 一道数学题告诉你

11.09.2015  08:41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报道

月息2分、3分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9月10日,重庆一中院召开发布会,对2015年9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背景>

涉小贷公司案件激增

重庆一中法院民二庭今年1—7月份,共受理一审普通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12件,总标的额为445081万元,平均标的额1426.54万元,其中最高标的额达8869.153万元。

除了平均涉案金额高,近两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3年受理案件267件,2014年受理642件,是2013年的2.4倍。

法官表示,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走向职业化,放贷主体不再仅限于自然人,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大量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涉小贷公司的案件也大幅增加。

2014年受理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116件,是2013年的8.29倍,而2015年仅1—7月份受理的涉小贷公司案件已有92件,达2014年全年同类案件的近8成。

同时,借款人的类型也变得多元化,包括自然人、企业,并逐渐以企业为主,且借款用途由传统的生活所需转变为生活需求、生产经营需求及商业投资等多种形式。

分析发现,借款人多集中在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2015年1—7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65.64﹪的案件涉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

新规>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翎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划出两道界线,形成3个区间: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部分属“无效区”,即便已偿还,也可要求债权人返还。24%到36%之间,属“自然债务区”,这区间利息没给的部分,不能再要求支付;已给的部分,也不能要求返还。

例题>

如果上面的解释听上去还是有些模糊?法官们还用数学大题,分情况给你解答。

甲借给100万给乙,双方约定年利率28%,借期一年。

24%

年利率24%及以内属“司法保护区

(1)到期后,乙返还了本金和利息24万,甲告到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少付的4万元利息,他能否拿到?

回答:不再给。法院不支持超出24%部分的利率,乙方没给的4万,甲方要不到。

自然债务区

(2)如果乙还完了本金和28万利息,事后感觉利率太高,反悔了,能起诉要求甲方返还多拿的利息吗?

回答:要不回。乙方起诉要回4万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乙方拿不回4万元。

36%

(3)假如双方当初约定的是38%的年利率,乙方到期如约支付了本金和38万元利息,能到法院起诉,要回多给的利息吗?

回答:不保护。超过36%部分的利率,即2%那一部分收益,法庭不予保护,甲方必须返还;若甲不还,乙起诉,只能拿回甲方多收的2万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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