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局进一步明确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05.2018  21:22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市水利局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渝委发〔2014〕22号)等要求,结合重庆水利实际,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进一步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局党组及领导班子成员,局领导及局机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进一步要求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及重庆市水利局的要求,对辖区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稿源: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