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三对口”促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出成效
18.04.2017 18:15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诉前家事法官对口疏导。在立案时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填写《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心理疏导情况登记表》,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家事法官从当事人填写的内容中及时掌握其家庭基本情况、心理状况和感情困扰点,对情绪不稳、言词激烈的当事人,庭前5日内在彭水法院心理疏导室利用问卷法、沙盘测验等方式进行心理评估,并相应进行心理疏导调解。自2016年6月开展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工作以来,该院共对家事类纠纷开展评估211次,制作《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心理疏导情况登记表》共1000份,化解当事人不良情绪46人次,成功在诉前调解纠纷108起。
二是诉中家事调解员对口疏导。选任341名家事调解员,针对案情选择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生活背景的家事调解员参与诉中疏导。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等案件选择由在教育机构工作且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家事调解员到庭参与心理疏导,或利用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教育机构的家事调解员至今共到庭协助疏导未成年人56人,在学校“心理咨询室”疏导未成年人39人,其中92名未成年人通过心理疏导,平静接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及抚养权归属问题。对涉及离婚案件、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选择在妇联组织工作且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家事调解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该类家事调解员协助疏导当事人371人,其中154人在心理疏导后积极化解家庭矛盾,夫妻关系重归于好;217人正视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方和平解除了婚姻关系。
三是诉后心理疏导员对口疏导。选任6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干警担任心理疏导员,同时与市内科研机构、心理咨询室、专科医院建立合作机制,聘请上述机构的专业人员为心理疏导员参与诉后疏导。庭后发放《心理疏导申请表》,当事人在7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由6名院内心理疏导员进行心理疏导。承办法官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发现对裁判结果、婚姻关系解除、生活发生变化等情况难以接受的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联系对口心理疏导员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倾听、劝说、情绪合理宣泄、生活场景模拟、未来生活设想、亲子关系维系等方法,使55名当事人重新适应新的环境,修复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重拾对生活的信心。 来源:彭水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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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7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