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形成“企业有发展、农民有收益、村社有活力”的局面

03.01.2016  09:39

     

      财政补助资金推动农民持股分红,让企业、农民、村社都受益——近日,记者从永川区获悉,2014年以来,该区探索财政补助资金农民持股新路径,形成了“企业有发展、农民有收益、村社有活力”的良性局面。

        “决不能让补助资金成为企业的‘私有财产’!”永川区农委有关负责人说,“我们的想法是:让企业把国家的补助资金,用30年左右的时间回馈给当地村社和农民。”

        具体做法是: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础设施除外),企业必须将其中的50%由项目所在地流转土地的农民和村民小组共同持股,每年按持股金额的7%实行固定分红,分红比例为农民60%、村民小组40%,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

        从2014年3月开始,永川区有5家企业实行了补助资金农民持股,持股金额为780万元,到2015年3月,实现了固定分红54.6万元,农民户均619元,涉及的12个村民小组平均分红1.8万元。2015年3月以来,农民持股企业达到9家,持股金额增加到1560万元。

        已经领到分红股金的永川区五间镇新建村贫困户孔德银,一家3口靠种地,年均收入仅2000余元。去年,他将家中的土地流转给同申元食用菌公司,一份收入变成了三份收入,即土地租金+务工薪金+分红股金。

        孔德银算了一笔账:3.7亩土地,每年租金780元/亩,共2886元;到公司摘菌务工,可以干120天左右,50元/天,收入6000余元;再加上一年的持股分红810元,年总收入超过9000元。

        永川区农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推行这项改革的过程中,该区切实做到“三个不”:

        一是企业得利不推责。要想获得国家补助的企业,必须与区农委、项目所在镇(街)、村民小组签订农民持股协议书,作出推行股权改革、回馈村社农民的具体承诺。

        二是农民分红不干涉。以企业获得补助时间为起点,以一年为周期,实行固定分红。持股农民只享有分红权,不享有管理权,防止干涉企业经营、影响企业生产。

        三是农委监管不松懈。区农委把企业的项目申报、协议签订及兑现分红等情况建立台账,加强监管,以此作为企业申报后续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改革,企业更有责任意识和回馈思想;农民更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希望企业兴旺发达,获取长久的分红收益;村社也解决了‘无钱办事’的难题,获取的收益可以向社员进行再分配。”市农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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