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城街道司法所巧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调解工伤赔付

06.01.2015  21:36
  “老师你好,请问你们是江北城司法所的吗?”“对啊,你有什么事么?”“我在工地受伤了,自己垫付了治疗费,找单位报销,他们不给报!”......

  1月4日,江北城街道司法所联合安监办在辖区各单位走访排查时,突然一位民工朋友叫住了我们,原来他是某建设项目做杂工的工人万某,夜间施工时不小心踩到了没有搭设防护的收缩缝里,左脚因此受伤,自己去诊所就医垫付了600余元的治疗费,治疗完后回项目部找负责人报账,却被拒绝了还要克扣其工资。了解到他的情况后,司法工作人员先对其基本资料进行了登记,然后就去某建设项目部找到项目部负责人叶某协调解此事,调解中叶某不断推脱说跟万某没有签订书面用工合同,他自己不小心受伤和项目部没有关系。通过查阅《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条例,工作人员耐心地告诉其项目方,没有履行书面合同已经是不合规了,万某在工地工作有一年多,同项目方已经构成事实的用工关系,按规定不但要赔付治疗费还要赔付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费等一系列应承担的费用,通过一系列的依法协调叶某最终信服,愿意支付赔偿和工资。

  此次工伤赔偿纠纷事件能够圆满解决,是江北城司法所践行群众路线的一个缩影,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具体体现,司法所将一直奋战在第一线,为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工作中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