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四大作用 落实五个到位———重庆市江津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取得六大成效

14.02.2016  12:30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1号)文件要求,我区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和审慎稳妥的原则,合理选定试点单位,精心制定方案,增添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按时全面完成,取得良好成效。
  一、发挥作用,落实“五个到位
  我区结合基础工作、群众积极性等因素,确定了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具有代表性、主导产业突出,位于现代农业园区的龙华镇燕坝村及所辖6个村民小组和德感工业园城郊结合部的德感街道高桥溪村巴山7队,共计8个单位作为此次全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对象单位。改革试点涉及两镇(街)两村8个试点单位共有农户2330户、6509人,经营性资产总量达3341.71万元。
  发挥四大作用:
  (一)充分发挥区级组织领导作用。区政府成立了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级21个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试点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聘请了涉农专家和律师作为顾问,集中抽调了7名业务骨干负责量化确权改革试点日常事务工作。
  (二)充分发挥部门业务指导作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由有关法律、政策专家参与的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的调研与指导。各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管辖的农村集体资产清理和权属界定,加强指导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三)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作用。在整个量化确改革过程中,深入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改革中来,认真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建议意见,主动发挥群众的民主决策作用。清产核资结果公示由群众确认,资产价值认定标准由群众制定,量化确权改革方案由群众讨论商定,配股方案由村(组)民或户主大会民主通过,如何完善法人主体让群众说了算。注重积极引导,不搞行政命令。
  (四)充分发挥律师审核把关作用。聘请了既有深厚法律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职业律师全程参与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对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案进行认真审核法制把关。每一次召开村(组)民或户主大会严格计算参会人数比例,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取消会议重新组织,对因故不能参会委托他人民主表决的村民,实行现场电话沟通核实,通话时间、谈话内容、表决意愿、在场证明人等信息记录在卷,存档备查,真正做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
  落实五个到位:
  (一)宣传培训到位。2014年9月29日,全区召开专题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区农村集体清产核资和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充分利用召开动员会、印发宣传资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向老百姓宣讲量化确权改革工作,营造改革试点氛围。先后召开业务培训会3次、推进会3次,统一政策口径、业务流程、政策要求,为全区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经费保障到位。区财政安排量化确权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经费60万元,统一印制股权证5000余份,组织参加农业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训,带领试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考察学习先进区(县)改革经验,拨付试点单位工作经费13万元。两个试点镇(街)配套工作经费10万元。
  (三)部门配合到位。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试点。例如:工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及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工作的经费支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信访稳定部门负责信访稳定责任制的落实,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工作步骤到位。结合我区具体实施方案,将整个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1、准备阶段。宣传组织发动,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2、实施阶段。全面清产核资、推进量化确权、完善法人治理、规范收益分配、健全管理制度;3、总结阶段。自查总结、量化考评、归档管理。
  (五)督促指导到位。区量化确权改革领导小组积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常性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的督导,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协调和指导,办公室人员多次深入到试点单位现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探索创新,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取得五大成效
  (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快零信访。全区8个试点单位共量化经营性资产3341.71万元,配股对象6491人,其中:全额配股6316人,部份配股175人。设置股份7041.5股,其中:集体股639股(燕坝村629股,巴山7队10股),个人股6402.5股。填发股权证2327本,填发率100%。整个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速度快,暂无一例因量化确权信访事件发生。
  (二)摸清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底。通过清产核资,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及债权债务情况,理清了过去陈年旧账,处理了呆账坏账和不良资产。同时对集体应收款项进行了追缴,防止了流失,使集体资产得到有效保全,为今后发展理清了家底、解除了包袱、奠定了基础。
  (三)创新提出量化配股“分子分母确权法”。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确权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核心是确定分子与分母。分子,即是可量化的经营性资产,确定为量化资产总额。适合量化的三种资产,即:正在经营的经营性净资产(或称“活资产”)、可以盘活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或称“死资产”、“闲置资产”)、已经转化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分母,即参与量化确权的成员对象。试点单位按照村(组)民大会或户主大会讨论的决定结果,采取了“户籍在册”与承包土地相结合的办法,逐人逐户地认真清理核实,严格界定了有资格参与量化确权成员身份认定。
  (四)增加了农民财政性收入。改革后,“农民”变“股民”,以股权证的形式固化了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吃了“定心丸”,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人人抽象所有、个人实际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成员按份拥有”。集体资产逐步壮大,收益逐年分配,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五)探索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新路。在量化确权改革试点工作中,因地制宜,总结出一些形之有效的新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人地因素配股。借鉴我区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中惯用的“有人有地享受一份,有地无人或有人无地享受半份”做法,实行“有人有地配全股、有地无人或有人无地配半股”,适当兼顾其他特殊群体(轮换工、转户人、上门婿、空挂名等)利益照顾,收到了不错效果,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认可惯例。二是两次时点法。巴山七队此前曾尝试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将截止2005年12月16日24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199人作为股权人,制定了《章程》,但运行管理不规范,信访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次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思路,确认第一次改革时间为2005年12月16日24时,对以前确定的股权人予以再次确认,保护其既得利益。把2015年7月10日24时作为本次改革股权人的截止时间,经民主协商讨论决定,对2005年12月16日24时至2015年7月10日24时的新增人口18人,如自愿按照5万元/人标准认缴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作为股权人予以配股,满足新增人员要求给予参与资格。对以前《章程》中明显与法律不符的内容予以修正,其它约定维持不变;三是增设集体股。是否保留集体股?集体股多大比例为宜?一直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争议话题,不设集体股,集体经济无法壮大,且如有漏掉的配股人无法解决,但集体股保留过大,挤占农民利益,仍涉及二次分配,若缺乏有效监督,也易滋生干部腐败。在改革过程中,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我们认为设置集体股很有必要,而且农村集体成员也能达成共识。既有利于集体经济壮大,也可用于弥补改革中的后遗症或不确定因素,但集体股比例不宜过大,5-8%以内为宜。
  三、试点实践,存在问题及建议意见
  (一)部份基层干部群众对量化确权认识不够。部分基层干部怕难、怕烦、怕乱、怕失权、怕失利,对量化确权改革心存顾虑。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以及有操作性的指导,加大改革推进力度,从而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把量化确权改革作为村(居)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因素,解决思想顾虑和改革阻力。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复杂困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很复杂,成因多,涉及面广,各省标准不一,至今国家没有也无法立法予以统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09〕160号)对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近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渝高法〔2009〕160号纪要也滞后于当前农村形势发展。比如,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出台后,没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之分,如何定性“农嫁女”等等。建议由国家尽快立法或明确由省(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区县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三)法人主体经营管理困难多。量化确权改革后,由于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匮乏,组建何种形式的市场法人主体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各地认识不一。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市场主体地垃优势不明显,竞争力不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面临税收征缴和经营管理风险问题,不利于壮大集体经济和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建议国家认可由区县政府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明,具有法人资格效力,享有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出台扶持政策,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权改革后法人主体予以免减税收政策扶持。
      (四)量化确权改革机构不健全人员不稳定。机构改革后撤销了乡镇农经站,一大批懂政策、熟业务的农经人员绝大多数转行从事其它工作,当前从事农经工作新手多、人员少、更换快,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有差距,队伍不够稳定。建议:挂牌或夯实基层农经机构,稳定农经人员队伍,切实推动农村改革和加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