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抗震设防要求监管“一明确”“四不准”

20.08.2015  16:09

近日,经江津区防震减灾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区科委、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国土防管局、区规划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知》明确,区科委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还强调了“四个不准”,即:未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区发改委不予批准立项,区城乡建委不予批准建设,区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国土部门不予批准用地。(江津区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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