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01.08.2016  22:09

      为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日前,沙坪坝区司法局联合区法院、区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申诉案件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率先在沙坪坝区正式启动。 

      一、将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意见》中明确了将六类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裁决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的;刑事案件中不服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提出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细化申诉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后3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办案部门。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区法院、区检察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三、组建专业律师队伍办理申诉法律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遴选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法律援助人选,制定《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名册》,为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四、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通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定期交流沟通,数据共享,就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诉案件处理、审理情况,以及处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就如何完善申诉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申诉案件的及时化解,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