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为何帮她要回了扣押的5万元?

27.02.2018  22:30

几年前,年过四十的张某某为了赚钱加入了贩毒的行列,成为了一个亡命之徒。被警方抓获后,张某某最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临刑前夕,张某某提出约见检察官。约见之后,检察官从她被没收的个人财产中,返还了5万元给张某某的女儿。

这是怎么回事呢?

2月27日,渝北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向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讲述了这起颇为特别的案件。

贩毒被抓判处死刑

2014年12月23日,张某某驾车前往广东省某镇购买毒品,并用同伙的74700元订金购得毒品20余公斤。在和同伙驾车回重庆时,被民警抓获。2016年6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1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张某某提出约见检察官。在这场特殊的约见中,张某某告诉检察官,她随身被扣押的5万元现金是孩子的抚养费,希望检察官能帮她追回,这是她最后的心愿。

5万元是女儿抚养费

张某某告诉检察官,自己于1999年和刘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结婚三年后两人离婚,女儿归张某某抚养。2014年12月21日,在深圳的一个出租房里,刘某某一次性给了张某某5万元现金,作为给女儿的抚养费。张某某一直将那5万元现金随身携带,并放在她随身背的单肩包里。

因为同案犯催促张某某赶紧运送毒品回重庆,这5万元现金就一直在张某某的单肩包里随身携带着。当年12月30日一到重庆,她就被办案民警抓获。同时,5万元现金也被扣押。如今,张某某的女儿今年就要高考,父母年事已高,而且父亲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家庭的经济压力很大。如果这5万元被当做个人财产没收,女儿的求学之路可能就此中断。

几经调查终于返还

这次会见,让渝北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意识到,如果张某某所说属实,那么这5万元就是她女儿整个大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对其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根据法律规定,因贩毒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同时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随身携带的现金肯定也要被没收。因此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这5万元是抚养费,且需法院认定不属于没收范围。

面对这些难题,检察官认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最基本的理念,也是检察机关关注的重点。

在向单位领导汇报后,刑事执行检察官们立马开始行动。通过询问张某某的前夫,并与一审主审法官一同调查取证核实,结合前夫的笔录和张某某的供述,两者的内容能够完全吻合;同时,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张某某被扣押的5万元现金确实是其前夫给其女儿的抚养费,不属于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在没收范围,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为此,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公安部门采纳了意见,并将张某某被扣押的5万元现金返还给其家属,了却了张某某最后的心愿。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通讯员 雷晶 胡师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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