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六个核桃”告重庆“六个坚果”撞脸

27.10.2016  20:38

  PK 商报图形 肖遵怡 制

  记者 严薇

  蓝底白字的易拉罐,不过一个叫“六个核桃”,一个叫“六个坚果”。河北养元集团认为,重庆达沃斯食品公司的“六个坚果”的产品及包装名称、包装与“六个核桃”神似,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攀附了“六个核桃”的知名商誉,遂以不正当竞争将重庆达沃斯公司告上法院,“六个核桃”的江津经销商陈二娃食品店也一并成为被告。

  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六个核桃:六个坚果故意模仿

  河北养元集团代理律师曹律师称,重庆达沃斯食品公司生产的“六个坚果”采用了与“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名称及包装,其瓶身、包装箱、手提袋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和主要部分均与“六个核桃”构成近似,并在全国大量销售,造成公众混淆,攀附商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江津白沙镇陈二娃销售该“侵权”产品。

  曹律师现场拿出了此前在陈二娃食品店和另一超市购买的“六个坚果”产品举证。她认为,“六个核桃”和“六个坚果”在产品名称上很近似,一个叫“六个核桃核桃乳”,一个叫“六个坚果植物蛋白饮料”,且包装都是蓝底“六个XX”白字的易拉罐装。

  而在纸箱包装上,除了依然用蓝底白字外,还有蓝色飘带,一个蓝白色调的易拉罐,两者也近乎相同。就连手提袋,两者也都是红底,中间蓝底白字。

  “如果不是故意模仿,为何都要采用‘六个’,且用蓝底白字、易拉罐这些元素来包装?”曹律师称,“六个核桃”是中国驰名商标,“六个坚果”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其商誉。

  河北养元集团请求法院勒令其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名称及包装,并要求达沃斯公司和陈二娃食品店分别赔偿31万元、1万元。

  六个坚果:两者包装相差悬殊

  而重庆达沃斯食品公司代理律师马燕飞对“六个核桃”方面的说法并不认同。

  马律师说,首先,根据重庆市食药监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的审批结果,对产品名称认定与河北养元所称产品名称不一致。“六个核桃”、“六个坚果”都是商标,“六个核桃”名称应为核桃乳,“六个坚果”名称则为植物蛋白饮品。

  在易拉罐、纸箱、手提袋上使用的“六个坚果”文字从2013年5月8日申请商标注册,2015年11月26日已获得商标注册,且易拉罐和纸箱包装已经进行版权登记保护。重庆达沃斯食品公司使用该商品名和包装的行为属于善意的、正当的、合法的,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不当竞争。

  两者包装并不近似,相差悬殊。马律师说,“六个坚果”易拉罐由核心文字“六个坚果”+格沃斯图文商标+“格沃斯,高品质”广告语+六种坚果实物图形构成。“六个核桃”的易拉罐包装以养元商标+六个核桃商标+鲁豫人物图像+“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广告语构成。

  至于蓝白主色调易拉罐包装使用已经泛化,颜色识别特征极弱。早在该蓝白主色调瓶体包装之前,河北承德露露集团的“露露杏仁露”、厦门银鹭集团的“银鹭”杏仁露、内蒙古宁露保健饮料公司的“宁露”杏仁露等都曾用过,该包装消费者已耳熟能详。“难道大街上穿红衣服的人都是同一个人吗?

  手提袋、纸箱包装也是如此。“六个坚果”手提袋包装上部为七瓣金花,彩花和下部黄、白相间液体饮料构成的浪花,整体颜色为红黄白三色;而“六个核桃”为深红色底色,上部为“养元”商标,下部为鲁豫图像。两者并不会混淆。

  陈二娃食品店的律师也表示,销售“六个坚果”产品并没引起消费者混淆。

  法庭:

  10天庭外调解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员表示,本案存4大争议焦点。

  首先,重庆达沃斯食品公司认为养元提供的“六个坚果”产品包装由于有部分与其不符,尚不确定是否为其生产。

  其次,双方的名称是什么?“六个核桃核桃乳”是否为知名产品名称,是否侵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罐体、纸箱、手提袋等包装、装潢是否侵权,也需认定上述问题。

  最后,在赔偿金额方面,双方也应提供充足证据,发表意见。

  最终,在征求双方代理律师意见后,法庭决定10天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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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该人士了解,在重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种食品饮料侵权案件,每年在1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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