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取证“几乎不可能完成”

12.04.2015  11:40
环境公益诉讼”这6个字最近很火,细究起来,是因为它与每个人相关。可一旦与每个人相关的事上升至法律,就显得复杂而深奥。就算它被写进了“史上最严”环保法里,仍然面临许多未知,因其特殊的专业性及复杂性,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一破解。

   空气污染“杀死”葡萄

  一种名叫多环芳烃(萘)的化合物,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承包了近百亩土地的张某眼里,就是个祸害。

  事情得从1999年说起。当年,张某承包了某地的90亩耕地,承包期至2013年12月,主要用于种植葡萄。2012年5月,张某发现,距离承包地不足500米处突然冒出一个工地。没过多久,一家工厂在工地上建成并开始生产,生产的产品是减水剂。不懂化工的张某一直没在意。直到工厂生产后,张某和周围农户才发现不对劲儿,“总闻到一股怪味,还刺鼻,喉咙都不舒服”。

  两个月后,他们发现更大的问题。“我家的葡萄叶颜色都变了,还缩到一块儿,接着就是大片大片地脱落。”张某说,他觉得葡萄“得病”与从工厂出来的刺鼻气味有直接关系,随即投诉到环保部门。2012年8月,工厂停工。2012年9月,张某种植的葡萄有53亩绝收。

  “葡萄绝收与工厂排出的化学物质有直接关系,就是‘它’杀死了我的葡萄。”张某将该公司诉至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并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多环芳烃(萘)化合物,张某种植的葡萄减产与工厂排污行为有因果关系。”工厂对此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复核鉴定报告,维持原来认定意见。

  “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案二审法官、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金波说,因此双方均有举证责任。诉讼期间,工厂找来人证和各种理由来证明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与葡萄绝收没有因果关系。“张某拿出了司法鉴定意见报告,另外一个关键证据是一、二审法院均查明,工厂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无法排除不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同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工厂仅凭两位证人的证言证实排污与葡萄绝收没有因果关系,显然举证不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014年6月,乌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定工厂赔偿张某损失43万余元。

  据悉,从去年年初至今年3月,乌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环境保护案306起,审结297起。

   环境污染鉴定存难点

  从张某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环保诉讼,难在证据的收集”。张某这个案例“特殊”,是因为葡萄叶子可检测,葡萄不挂果可见,工厂没有环评就开工可查,而有些环境污染案则很难取证。

  金波举例说:“上游的企业排污导致下游鱼塘的鱼死了,可检测后发现水质达标,不至于杀死鱼。这是因为河流不停流动,有些微量元素只有累积到一定量才会被检测出来,这种证据的取得就比较难。

  河流死鱼、庄稼绝收,葡萄减产、身体疾病……在诉讼中,这些后果是否与企业排污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来证明。而对于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来说,搜集证据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种证据的取得需要专业环境污染检测机构来完成,而且是权威检测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谭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谭婷建议,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设立“少而精”且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环境污染检测机构。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市场化的鉴定机构会因利益驱使而作出失去公平的鉴定结论,导致法官不易定夺判案,更无法体现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

  “可以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写入环保法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也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谭婷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全社会环境权益的重要防线,能起到潜在震慑效果。

  谭婷表示,目前,新疆法院系统对环境公益诉讼正处在探索阶段,也正向内地一些法院汲取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就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多个庭室,除了民事审判庭外,还将涉及行政审判庭,甚至刑事审判庭,根据案由的不同,由不同庭室审理。”谭婷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1月7日起施行,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从诉讼主体上已不存在问题,但根据以往审理的环境污染案来分析,权威专业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设置势在必行。”谭婷说。

   多方联动保护环境

  要将“有牙齿”的环保法变得更锋利,单靠环保部门、法院、民间环保组织等还不够,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被提上日程。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这项制度如何在新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郭连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今年,新疆检察机关将针对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对严重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3月17日乌市中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新闻发言人潘多栋表示,乌市两级法院现着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大合议庭,配备5至7位骨干法官,邀请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重点审理资源开发领域案件。

  潘多栋说,今后乌市两级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影响重大、疑难复杂环境纠纷案件时,将主动邀请环保部门介入,逐步建立环境保护纠纷联动执法机制。

  潘多栋坦言,环境公益诉讼对法院审判工作来说,还是一个全新课题,法院将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建立起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依法处理好资源开发领域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从审判角度,将探索新类型环境保护、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公益诉讼审理方式。

  如何让环保法成为“杀手锏”,通过“以法治污”的理念,以环保公益诉讼方式维护洁净的天空?采访中,有法官表示,利用法治理念与司法制度,让污染企业知疼、知怕、知改,对头顶上的蓝天心存敬畏,公众的环境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尊重与保障,才能真正回应群众对环境改善的渴求与呼声。□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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