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今年首个律师调查令

30.09.2016  18:3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细则(试行)》均已于2016年7月1日试行。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在9月6日受理的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之氧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菱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依据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申请,首次适用上述规定。

    法庭严格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审查: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上述证据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是否原告无法直接获得。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合议庭同意了该申请。同时,合议庭注意到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涉嫌侵权的产品已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如果将侵权实物证据一并调回的话,在侵权比对时,是否侵权就更加直接明了,以免仅从产品照片来判断侵权商品上使用商标标记的情况。

  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对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取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直接获得侵权商品;另外一种是先行通过行政举报或刑事报案的刑事由公权力机关搜集证据,然后进行民事诉讼时再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权利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往往只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相关书证材料,没有申请调取侵权证据实物,就此问题,法庭去年还向重庆市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规范管理查处的侵权实物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合议庭一致同意将侵权实物证据也列入调取范围。最终,法庭作出今年首个律师调查令,调取原告在江北公安分局报案后,江北公安分局调查取证产生的照片、查封扣押清单、侵权实物及相关笔录作为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的证据。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