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三注重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

04.05.2016  18:26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日益多元化,离婚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办案效率,缓解婚姻家庭矛盾,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巫山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过程中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结合的原则,采三项措施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注重婚姻家庭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到乡镇、社区、学校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对婚姻家庭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广大群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关于男女基本国策的知识,正确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种矛盾,从而进一步倡导和营造男女平等、家庭和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下乡办案有利时机,深入田间地头及当事人家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妇女儿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学会依法维权。

  二是注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工作。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大多离婚纠纷属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诉讼中坚 持全程调解。调解前,先释明案件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初步的自我判 断和基本预测;调中明法,在调解过程中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错误认识,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调整预期目标,以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调后说法,当事人意见一致、协议签订前告知双方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自觉履行。在调解过程中,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基本事实、理由后,视当事人纠纷激烈程度的不同,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联系,采用单独或集中的方式进行劝解疏导,同时积极征求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建议,依法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

  三是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在审理离婚案件前加大调解力度,调解和好,未成年子女将依然在原来熟悉的环境下生活,并且有自己的亲生父母教育和照顾;即使是调解离婚,也能有效地钝化父母之间的矛盾,也能相对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在审理离婚案件期间,设置法庭教育的环节,告知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应当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尽量减少双方离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教育双方共同做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工作。判决时从未成年人父母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收入、受教育程度、人品道德等方面对离婚双方作出综合评价后,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出适当的裁判,道德品行优良往往比经济收入好、受教育程度高等条件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