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巧结借贷系列案

14.06.2017  23:31
  债务人资不抵债且已退休,妻子不承认共同债务,多名债权人诉求各异,并对债务人采取过激行为,看似无解的困局,因法院开创性借鉴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而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多个债权债务问题。近日,市三中法院集中审理了王明仲等五人与韩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借鉴“个人破产”制度,巧解8起借贷案中的审执死结。

  本案中,韩某、任某系夫妻。2012年至2013年韩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明仲等五人借款120万元,之后韩某将借款转借给李某,而李某因诈骗罪被追诉。王明仲等五人担心借款收不回来,遂于2013年10月21日起诉至武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韩某、任某共同偿还12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任某以上述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上诉至市三中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另有三人也曾借钱给韩某,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八起案件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共190余万元。而韩某除退休金外无其他现金可供偿债,且短期内也不可能从李某处追回借款。其妻子任某以韩某对外借款时不知情,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为由,坚持认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偿还。债权人为追回欠款,情绪激动,曾采用尾随跟踪、围堵等过激方式。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韩某、任某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一旦任某的主张成立,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将近一步缩水,债权人将面临债权难以兑现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虽于法有据,但可能会造成双方关系破裂,同时存在执行困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经法官分析发现,八案债权人均是债务人的亲朋好友,具备调解的感情基础。韩某虽已退休,但名下有多处房产,具备调解的经济基础。经多次与任某沟通,最终任某同意调解并愿意拿出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承办法官联系到三名案外人,从早日兑现的角度阐明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最终三案外人自愿放弃执行生效判决,同意参与调解分配。

  至此,本案关键问题已经得以解决。考虑到直接拍卖房产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容易导致财产价值被低估,而本案债权人多,需求各异,有的债权人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情形。在征得各方同意后,三中院借鉴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处理方法,提出将债务人资产“打包 ”,并制作资产清单,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就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磋商处置方案,并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了债权人按借款本金比例受偿,债务人以物抵债,债权人之间相互归补的协议,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了多个债权债务问题。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虽无 “个人破产”规定,在调解中仍可以借鉴该制度,但需事先取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同意,并向各方充分释明可能会导致的各种法律后果。在资产评估、资产分配、债务豁免等环节,应充分保障各方的参与权,确保各方诉求能够得到有效表达。在制定资产分配方案时,要详细了解各方债权人对不同资产的需求,根据需求对资产进行合理分配,减少资产变现环节,确保债权人能得到有效清偿。 来源:市高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