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四个明确”规范法律文书签发管理

12.04.2016  12:04
  为规范细化法律文书签发职责,梁平法院结合实际,出台《法律文书签发管理办法》。

  明确签发原则。法律文书签发应当坚持“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签发,谁签发、谁负责”的基本原则。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不得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明确签发程序。独任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承办该案件的独任法官签发;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庭长或副庭长审核指导后再由办案法官签发;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由承办法官制作,经合议庭其他成员签字确认后交由审判长签发;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仅对法律文书中的事实认定结论予以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签署法律文书。

  明确签发要求。法律文书的签发应当全程留有痕迹。合议庭成员对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标注修改意见,并在修改后保存文本。合议庭成员的签署文本应当附卷存档。签发人对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法律文书,可以提出意见退回制作人修改。签发人修改、签发法律文书的文本应当附卷存档。

  明确签发责任。法律文书制作人对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格式、文字等内容承担具体责任。合议庭其他成员对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重点内容承担共同责任。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仅对法律文书的事实认定等内容承担共同责任。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法律文书的主文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是否符合合议庭一致或多数人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签发人对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来源:梁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