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四项原则规范法官行使释明权
01.07.2015 13:44
本文来源: 法院
积极主动原则。要求法官减少行使释明权的懈怠情绪,在立案接待、诉讼文书送达、案件审理、执行等多个诉讼环节,主动进行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须知、财产保全提醒等法律释明,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距,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心理预期。
保持中立原则。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要在双方在场的情形下进行,不能由倾向性地介入双方的争执,并将释明情况记录在卷,维护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防止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
尺度适当原则。行使释明权要遵守法定的释明权限,明确释明的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提示、提醒或征询等不僭越司法裁判职责的适当方式进行。
规范到位原则。要将在涉诉信访案件或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突出的承办法官释明权行使不规范、不到位的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审判庭,督促审判人员及时整改,从细节上全面规范释明权行使,提升释明效果,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来源:梁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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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7.2015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