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法院:四项措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13.01.2016  16:39
  “解决行政争议”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官民”纷争。梁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立法精神,坚持能动司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任何限制诉权的“土政策”,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和完善,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制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主动或受邀到各部门进行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着力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数量、比例和实际效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完善行政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一些行政行为虽合法但不合理,或者虽合法但存在瑕疵,以及虽无不当,但当事人存在实际困难的民生类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兼顾合理性问题的解决,注重以人民法院提出协调和解建议,当事人案外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等方式结案,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实现其合法正当的诉求利益。 来源:梁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