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重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

29.06.2016  12:47
  6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7月1日起,全市三级法院将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阶段试行律师调查令,试行期一年。据悉,律师调查令的试行旨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

  据介绍,早在2010年起,重庆高院、重庆市司法局和重庆市律师协会每年都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维护司法公正”三方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2015年的三方座谈会将试行律师调查令确定为2016年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重点工作。为此,重庆高院专门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十六条,涵盖了律师调查令适用的范围、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管理以及律师调查令滥用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意见》明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内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可经由诉讼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意见》规定,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包括证人证言;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均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重庆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等情形,应决定不予签发,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书提交后,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由重庆高院统一制作样式,各法院统一归口管理,使用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调查取证后,诉讼代理律师应在5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提交法院。对因故未使用的律师调查令,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5日内缴还法院入卷。 

  “诉讼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有损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法院应不予签发。”该负责人表示,为防止调查令的滥用,《意见》规定对存在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除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外,还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市高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