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院“三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14.04.2016  12:56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石。2015年涪陵法院通过建立明确审理者权责机制、法官履职保障机制、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等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一是建立明确审理者权责的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审理者”、“审判组织”的职责、权力,排除审理者之外的非审判组织对裁判权的干扰。细化审判岗位权责利的同比配置,强化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并对案件质量负责,独任法官负全责,三人合议庭中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对案件各负40%责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合一的对案件负60%责任,不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法官负20%责任,权利也按照同等比例予以保障。进一步改进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坚持“谁审理谁签发谁负责”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履职保障机制。保护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没有具体证据证明办案法官违法违纪的,不得干预法官办案。当事人投诉没有证据显示办案法官涉嫌违法办案,法律监督机关或纪检机关提出法律或纪律监督建议没有具体证据的,院庭长不得干预下属人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得对下属审判人员的裁判提出决定性意见。

  三是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案件承办人员对裁判结果终身负责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按照自己在案件中的权责比例负相应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质量负责。考核当年有案件被发回重审(申辩不成功的)或被确定为不合格案件的法官不得评选年度先进个人。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