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院:土地流转惹纷争,巡回宣判固民本

04.11.2016  15:40
  农村土地乃农民“命根子”,是民之根本。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机构的不断调整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频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如何正确处理流转纠纷,既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又能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活跃,是对我们司法的考验。近日,涪陵法院龙潭法庭即通过巡回方式公开宣判三起土地流转纠纷,扩大了案件本身的宣传引导效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均系农村居民,2012年均以出租形式将其部分家庭承包土地流转给陆某某进行鱼鳅养殖,约定租用时间为5年,每年每亩租金为当年稻谷700斤的市场价。2013年、2014年两年,陆某某经营比较顺利,按期给付了租金,但2014年年底后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陆某某不再经营,却也没有向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履行归还土地、解除协议手续。直到2015年上半年过完,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未拿到土地租金才知道陆某某已经不再经营并明确表示合同解除。三户遂多次向村委会等主张权利,要求履行合同给付租金,但一直未果。2016年,三户仍坚持要求陆某某履行合同到约定期限,继续主张2015年、2016年两年租金,并向涪陵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龙潭法庭受理该案后,发现虽然标的不大,但争议非常大,并且潜在的影响很大,涉及到辖区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市场规范问题,因此将该三件案件作为标杆案件来审理。通过对双方详细了解,并组织在现场、村委会公开巡回审判了解事实情况,在确定了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决定将判决书到农村去公开巡回宣判,并通知村委会组织村民旁听。

  宣判中,承办法官将大量的情理法融入判决书中,边宣读便解释,针对陆某某的行为,严厉指出其错误之处,因自己经营问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前擅自自行解除合同,本身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流转农户方面,也以合同法规定及情理方面指出其不当之处,在陆某某已经明确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时,张某某等三户即应当积极防止损失扩大,至于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主张,但三户放任土地荒芜,并提出直到约定期限内的租金都应当支付,明显于法于理均有不当,故判决陆某某支付2015年土地租金,2016年不再支付,但陆某某还应当承担土地恢复费用的大部分。

  经过详细的解释,双方及村民均对判决认可信服,表示将在以后流转中不再出现类似错误,本案的审理在案结事了的基础上,教育引导了人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