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融资担保行业建负面清单 不得为资质差房地产企业担保

28.10.2016  21:38

  商报记者 孙磊

  随着融资担保行业持续爆发,相关监管正在升级。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等。

  此外,重庆市政府还印发了《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分类监管机制,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对四类项目禁止担保。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净资产10倍

  早在2010年,监管部门就发布了融资担保行业负面清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负面清单主要内容包含不得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不得抽逃、挪用资本金或变相抽逃、挪用资本金;不得违规变更有关事项等内容。

  此外,《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不仅如此,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四类项目禁止担保

  今年,重庆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分类监管机制,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根据《方案》规定,产能过剩和国家调控行业企业、资质较差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企业、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以及高利息贷款业务都在“负面清单”上。《方案》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上述企业或业务提供担保,同时规定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方案》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监管评价,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情况与监管评价挂钩,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达到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金额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评价结果低于指标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采取监管约谈、限制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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