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反映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呈三特点

15.12.2015  18:56
  今年1-11月,渝北法院受理食品药品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61件,为过去两年受理该类案件总量35件的174%;其中食品纠纷案件49件,药品纠纷案件12件,分别审结49件、12件。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突出。受理的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产品外包装及信息标识存在问题的案件44件,占比达89.8%。其中,涉及标签引用标准错误的案件40件、与外包装产品图案中不符的案件1件,违规及未标注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案件3件。二是惩罚性赔偿诉求普遍。在61件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案件60件,占案件总数的98.36%。在这些案件中,很多原告仅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未明确依据的法律,甚至在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明确,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计算标准规定不同,致使案件裁判适用法律困难。该类案件占比达90%以上。三是权利滥用现象明显。“消费者”维权动机变得复杂,知假买假情况较多,招数也日益多样化。消费者明知自己即将购买的食品药品存在问题,却仍然购买,意在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获得高额赔偿。在受理的案件中,原告涉嫌知假买假案件数占比达85%以上。

  对此,渝北法院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生产者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认识。作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切实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按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对应生产标准,并规范标识,务实包装,杜绝违法失范。积极学习相应法律法规及规章,在诉讼中积极应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二是销售者严把食品药品质量关。经营者按照规定严格检查销售的产品,严禁质量不合格、标识不规范及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走进门”;建立食品药品定期检查制度,避免过期失效、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带出门”,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消费者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文明消费理念,按照说明书正确食用食品药品。在购买产品时,准确了解产品生产销售者及产品规格、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索要发票、收据等材料。事后发现产品存在问时题,以事实为依据,提出合理诉求,严格依法维权。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