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人民法院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30.03.2016  11:34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日前,大渡口的林女士成为该区新法落地后的首个“受保护者”。根据她的申请,大渡口法院经审查,依照《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发出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年近六旬的林女士称自己经常遭受丈夫郭某的辱骂、殴打,连女儿及其家人也遭到威胁和恐吓,遂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交了门诊病历、报警回执、照片等材料。

  根据证据和林女士女儿等人的陈述,大渡口法院经审查认定,林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据《反家暴法》相关规定作出了该院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郭某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郭某接触林女士、林女士的女儿及其家人。裁定书于当天送达给当事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从今天送达起就生效执行了,有效期为六个月。”承办法官介绍说,“如郭某违反裁定书的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暴法》,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