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27.02.2017  13:05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下,《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终以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公安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4部委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于不久前颁布实施。这是烈士褒扬工作的新成果,将为弘扬烈士精神,维护烈属权益提供有力的档案支撑,同时也是民政专业档案政策创制的又一硕果。
      《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烈士褒扬法治进程不断加快,法治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公布施行《烈士褒扬条例》,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为“烈士纪念日”。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的规范管理,是烈士褒扬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烈士褒扬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精准化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烈士评定(批准)档案是指在评定(批准)烈士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以烈士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烈士英勇行为的真实记录,是确认烈士荣誉的原始依据,也是烈士遗属依法享有国家待遇的有效凭证;同时这些档案也是弘扬烈士精神的重要载体,整理好、管理好烈士评定(批准)档案是烈士褒扬工作应有的一项具体任务。但是,目前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有些地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因烈士评定(批准)档案保管不当造成身份认定困难等情况,因此,制定《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办法》出台过程
      《办法》属于2016年民政部政策创制计划,纳入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与档案资料馆以《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专业档案管理要求,结合烈士评定(批准)工作实际,在实地调研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了《办法》(草稿),经过以下4个阶段后正式出台。
      一是调研草拟。优抚安置局、档案资料馆与国家档案局馆室业务指导司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北京、河南、四川等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了解掌握地方烈士评定档案管理现状。在调研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草稿)。
      二是征求意见。优抚安置局与档案资料馆业务处室共同研商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部办公厅名义正式征求了各省民政厅局、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原总政治部的意见。各方面对规范烈士评定档案管理均表示支持,同时也提出了共24条具体建议。
      三是反复论证。经过认真研究各方面反馈意见,对24条建议逐条研究吸收。随后,优抚安置局、档案资料馆与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又多次集中讨论,逐条逐字修改,反复斟酌完善。考虑到《办法》由4部委联合印发,民政部在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其他3部委意见,并基本采纳吸收了反馈意见。
      四是审查通过。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提前进入情况,相关处室参与研究《办法》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司务会审查讨论时又再次提出了修改建议,对此,大部分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同时对会上提出的问题做了补充说明。随后,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做出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意见。2016年10月8日,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与其他3部委进行会签后正式出台。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18条和7个附件,主要概括为4个方面。
      一是总括性规定。从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的定义、管理体制、管理原则等问题,从而使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工作建立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了烈士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整理归档,为国家专业档案组成部分,属于民生档案范畴;规定了烈士评定(批准)档案工作由评定(批准)的政府的相关部门(民政、档案等)或者军队政治机关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给予监督和指导;提出省级民政部门、民政部以及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分别负责相应烈士评定档案的集中管理。
      二是操作性规定。从第五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烈士评定(批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依据不同评定条件、程序和负责部门分别明确了不同的归档材料(第五、六、七条),这些材料体现了评定(批准)烈士的过程,是应该妥善保管的主要材料。
      《办法》对烈士评定(批准)材料提出了明确的归档要求,涉及归档形式、时效、规范以及如何进行档案整理编目(第八条、第九条);《办法》明确了烈士评定档案应存放于专业档案库房,永久保存,并应实施信息化管理(第十、十一、十四条)。
      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的利用是对档案开放要求的具体化。但是,考虑到烈士评定(批准)档案涉及烈士、烈属以及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某些特定事件情节,不同于公共档案,其如何开放、怎样利用等问题亦不能等同于有关公共信息,利用权限应有所区别,有所限制。因此,《办法》第十二条区分不同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各级民政和公安、军队中与烈士褒扬工作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利用烈士评定(批准)档案,这些单位都是烈士评定(批准)的具体负责单位,档案利用方面具有较多权利;对于其他单位、组织经档案集中管理单位的烈士褒扬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指定的材料;对于烈士家属,经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阅览、摘录烈士本人的档案材料。
      三是其他规定。从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制定细则、解释权、实施日期等要求,从而使《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及时处理。
      四是附件。共有7个附件,主要是对整理归档的目录、章、盒、表等各类式样进行了规定,从而确保档案管理的整齐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