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春节燃放烟花爆竹 这8种行为不能有

16.01.2017  13:03

  江北集中宣传点现场。 实习生 冯司宇 摄

   工作人员现场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燃放注意事项。 实习生 冯司宇 摄

   春节就要来了,燃放烟花爆竹是每年都有的“节目”,但是安全必须得特别注意。今(15)日,重庆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集中宣传日江北集中宣传点活动在观音桥举行。活动期间,我市也发布了《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记者了解到,根据《通告》和市燃放办要求,春节期间重庆市民燃放烟花爆竹,这8种行为不能有。

   第一种:不能在这些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车辆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 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根据市燃放办要求,市民也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及下水道、化粪池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种:这些时间之外不能燃放

   《通告》限制了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7年1月27日至2月11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市民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种: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 2017年1月25日至2月11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在许可的销售场所销售,并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销售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安监局、市供销合作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种:不能燃放“土火炮”“炮中炮”等产品

   本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第五种:未经许可不得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第六种:不能携带烟花爆竹坐公交和轻轨地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种:不能对准人和物燃放

   燃放场地要开阔,远离易燃物;不得对准人和物燃放;组合烟花须平放在平整地上燃放,熄火后不要马上靠近查看。

   第八种:不能醉酒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醉酒燃放烟花爆竹。

   特别提醒:如遇空气重度污染 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

   此外,《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活动现场,主办方市燃放办和江北区燃放办、江北区观音桥商圈通过发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须知宣传单、“”字贴、禁放标识等宣传资料,现场展示了正规产品、非正规产品和超标产品并讲解,引导市民过一个安全快乐的春节。

   市燃放办特别提醒,如遇空气重度污染时,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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