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特地打车还钱包,法官:有权收下打车费

06.06.2017  12:03

6月1日上午9点,渝北区公安分局双龙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刚上班,就来了一位身着环卫服的环卫工人,“警察同志,我捡了一个钱包,等了一个小时,没有人来找,我就只有来你们派出所了……”民警打开钱包,里面还有4800元现金及各类卡若干。

这位环卫工人姓吴,1日凌晨两点,他正准备收班回家,在收拾位于双龙西路附近最后一个垃圾桶时,看到不远处的马路上有一个黑色钱包。本想打开看是否留有电话号码,却只发现有很多现金,也不敢数,只好守在原处等着失主回来找。可等到凌晨3点钟,仍无人前来认领,瞌睡来袭的吴某带着钱包回了家。天一亮,吴某又一次到拾到钱包的地方等了一会儿,仍旧没有见到失主,他便想到将钱包交到派出所。但是担心走路钱被偷了,从来舍不得打车的吴某硬是花了十几元钱打出租车到派出所,希望民警协助找到失主。

民警通过钱包内的身份信息,找到了失主李某,李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5月31日的夜班。1日凌晨2时许,他在双龙西路附近停车擦拭车窗玻璃,顺手就将钱包放在了引擎盖上,随后忘记将钱包拿下来就驾车离开了。在载了乘客准备找钱的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沿着跑过的路找了一圈未果,便报了警,一直到早上8点交班也没消息。想着肯定是找不回来了,自己辛苦赚的钱不见踪影,心里有些不是滋味。可就在上午10点钟接到民警电话,钱包找到了!一夜心神不宁的李某激动地将自己的钱包领回去了,并要求感谢吴某,被吴某拒绝。后经过民警劝说,吴某仅收下了失主李某支付的出租车费十几元钱。

可能市民们会疑惑好心人吴某是否应该收下或者主动争取自己打车到派出所报案产生的出租车费十几元钱;也可能有人认为不应该,应该做好事不求回报;也有可能有人说应该要求支付十几元的出车费用。为此,渝北警方专门咨询了渝北区法院法官,法官解释到,吴某拾到钱包并交还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应该予以鼓励,但其为了避免失主李某的财产(钱包)受损,特意打出租车到派出所交还,这是符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本案中,好心人吴某有权利收下其打车到派出所的十几元出租车费。

渝北警方呼吁,一方面鼓励广大市民做好事,弘扬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优良品德,传递正能量;另一方面提醒那些他人做好事自己受益的受益人们,在接受他人的帮助时,请多问一句好心人们是否有因此而支付了必要的费用,虽然做好事是不求回报的,但由此而产生的管理或服务费用应依法返还,不仅仅是法律义务,更是慰藉一份人心。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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