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献血条例:献血超1000毫升 用血终身免交成本费

11.04.2017  20:53

11日,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网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下月5日,如果你对意见稿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直接在市政府网站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文教法制处(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邮政编码401147),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献血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金奖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轻轨

针对经申报、公示获得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意见稿明确,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金奖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享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免费参观政府投资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风景区;免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待遇。
 
对于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银奖、铜奖的公民,意见稿规定,可享受免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待遇。

献血1000毫升以上 用血时终身免交血液成本费

无偿献血有何政策服务?意见稿明确,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给予适当补贴。血站可以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在校大学生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从用血补偿金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求,意见稿规定,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保障献血者临床优先用血。

按照意见稿规定,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称为血液成本费用,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献血量两倍免交血液成本费用;献血量为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血液成本费用。

此外,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血液成本费用。

四种情形免收用血补偿金

对于未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意见稿明确,除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血液成本费用外,还应当缴纳等额的用血补偿金。

公民在临床用血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免收用血补偿金:

(一)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中有一人在用血前献过血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三)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革命荣誉军人、残疾人、见义勇为者。

对于本市献血,外地就诊的市民,怎样进行费用核销?对于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免交的血液成本费用和用血补偿金,意见稿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核销:

(一)本市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内就诊的,血液成本费用和用血补偿金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二)本市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市外就诊的,血液成本费用在发放《无偿献血证》的血站核销,用血补偿金按就诊地规定处理;

(三)市外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就诊的,血液成本费用按献血地规定处理,用血补偿金在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

借用《无偿献血证》最高处以1万元罚款

意见稿明确规定,公民无偿献血后,血站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献血量并发给《无偿献血证》。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租用、借用《无偿献血证》。

对于违反本条例上述规定的血站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出租、出借、租用、借用《无偿献血证》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意见稿明确,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泄露献血者隐私、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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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无偿献血奉献奖是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按奖励办法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折算统计: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文 何浩

原标题:我市拟出台《重庆市献血条例》:献血超1000毫升 用血终身免交血液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