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与国土、环保、食药监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22.05.2018  02:45

  【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市检察院与国土、环保、食药监部门会签《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意见》 

5月17日,市检察院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检察院举行会签仪式,共同签署《关于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意见》。仪式上,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田分别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会签协作意见。 据介绍,《意见》对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结果反馈、联席会议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共同建立信息共享(通报)、违法预警、联合调查、专项行动协作、法律培训协作等系列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形成了重庆特色的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该《意见》的会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委陈敏尔书记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公益诉讼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数说公益诉讼截至今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58件,立案367件,诉前程序中发出检察建议和发布公告279件,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建议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93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益保护、服务经济发展、办好民生实事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意见》讲了啥?小编给您划重点!基本原则《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履职、优势互补、“三个效果”统一等基本原则,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和国土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形成保护合力,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作内容《意见》具体明确了加强调查取证、线索移送、诉前程序、起诉工作等方面协作内容。 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档案,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或进行鉴定、评估、取证的,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给予专业协助的,可书面商请协助,相关部门收到函件后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 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环境违法行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查阅、调取的,检察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线索移送:●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重大执法案件及拟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办理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 诉前程序:●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的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法)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 起诉工作:● 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履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撤回起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衔接:● 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条件的案件,可以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提起诉讼的,检察院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部门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又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