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05.06.2015  20:34

 

渝办发〔2012〕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预案编码:1.2.80
 
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工作原则…………………………………………………(5)
1.4    事故分级…………………………………………………(5)
1.5    适用范围…………………………………………………(7)
2    组织机构及职责………………………………………………(7)
2.1    组织机构…………………………………………………(7)
2.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8)
2.3    成员单位职责……………………………………………(8)
3    预防和预警…………………………………………………(12)
3.1    预防……………………………………………………(12)
3.2    预警……………………………………………………(13)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15)
4.1    分级响应………………………………………………(15) 
4.2    处置程序………………………………………………(15)
4.3    信息报告………………………………………………(16)
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7)
4.5    应急终止………………………………………………(18)
5    后期处置……………………………………………………(18)
5.1    善后处置………………………………………………(18)
5.2    保险理赔………………………………………………(18)
5.3    事故调查………………………………………………(18)
5.4    情况通报………………………………………………(18)
6    保障措施……………………………………………………(19)
6.1    组织保障………………………………………………(19)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19)
6.3    装备及物资保障………………………………………(19)
6.4    资金保障………………………………………………(19)
6.5    责任追究………………………………………………(19)
7    宣传培训和演练……………………………………………(20)
7.1    宣传……………………………………………………(20)
7.2    培训……………………………………………………(20)
7.3    演练……………………………………………………(20)
8    附则…………………………………………………………(21)
8.1    预案管理………………………………………………(21)
8.2    预案实施………………………………………………(21)

9    附件…………………………………………………………(21)
9.1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联系表…………………(21)
9.2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联系表…………………………(22)
9.3    社会化专业救援队伍联系表…………………………(23)
9.4    重庆市环境应急机构通讯录…………………………(23)
9.5    专家库名单及联系表…………………………………(25)
9.6    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
处置流程图……………………………………………(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补充、专家支持,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处置的原则。
1.4    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主城区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4.2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
积污染,导致区县(自治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4.3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遭受破坏的;
(6)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4.4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之外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重庆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农委、重庆海事局、重庆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通信管理局、重庆保监局、市港航局、长江上游水文局、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以及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向国务院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委报告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关情况;发布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指挥调度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渝部队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实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市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按市政府授权发布重大预警信息,提出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建议以及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做好处置过程中污染态势的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
物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区县(自治县)和有关企业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牵头组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上报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人员隔离和疏散;负责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测预警工作。
      市农委:负责渔业水体及转基因生物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负责长江干线及其支流中因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落水及海损事故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
      市质监局:负责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救援力量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
      重庆海关:负责调查进口再生原料或进口货物引起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区县(自治县)、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市市政委: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委、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运输可能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商委: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粮、油、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应急后备饮用水源调度,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市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工作。
      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预防和处置化学品火灾、爆炸等事故,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重庆保监局:负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垫资和及时理赔。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企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事发区域通信畅通。
      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长江上游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资料,并参与预测污染扩散工作。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较大、一般预警信息,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涉及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通报污染扩散情况。
      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启动本单位污染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本单位专家及职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处理。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全市污染源、风险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1.3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1.4    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会商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2)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报警电话:12345)和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369)。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3.2.3    预警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环保局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7)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市环保局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    分级响应
      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辖、分级响应、分级处置原则。一般、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处置,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指挥、组织处置。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待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国务院工作组。
4.2    处置程序
4.2.1    先期处置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饮安全,全力控制污染源扩大,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2.2    扩大应急
      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现场处置
      一般、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程序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程序:
(1)成立指挥部
      市政府领导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后,第一时间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2)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宣传组等(见附件)。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初报情况。在现场处置期间,指挥部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政府续报应急处置信息。事故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4.3.2    报送方式和内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在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故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故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总结报告应当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故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的相关信息,具体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执行。
4.5    应急终止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态势得到妥善控制,环境污染基本消除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牵头,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5.2    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一般、较大事故,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5.4    情况通报
      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根据本预案负有应急保障职责、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明确工作职责。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    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6.4    资金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救援演练、救援专用设备和救援工作必要经费。
6.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对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4)其他失职行为。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重点防范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    培训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7.3    演练
      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综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1 月22日印发的《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渝办发〔2009〕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