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10区县遇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 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06.06.2017  15:08

6月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规定从即日起,渝北、江北、沙坪坝、北碚、长寿、合川、大足、潼南、铜梁、璧山10个区县境内发现了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根据环保禁止令,法院将对这些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司法措施。

根据《办法》,导致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的行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破坏的行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都在可以申请“环保禁止令”的申请范围内。

而申请禁止令的单位或个人则必须是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渝北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会决定颁发“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因为在过去的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在相关行政单位做出惩处决定后,决定文书生效还需要时间。而在环保案件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也需要时间,“而‘环保禁止令’就能够在这段时间内,对那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有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安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难以恢复的情况,做出立即停止的司法措施。

据介绍,从相关行政机关、单位、个人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一般在48小时内就会裁定。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将以行政裁定书或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而被申请人对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

新闻纵深》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2.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

3.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

4.在行政查处后该环境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相应证据。

(二)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证据;

2.不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证据。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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