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区切实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

14.07.2017  22:41

 

为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招生行为,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璧山区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并公布合格办学单位。区教委联动工商、民政、消防等部门,认真执行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坚决停止其招生资格,并通过璧山电视台、璧山教育城域网、璧山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及具备招生资格民办学校名单。

二是全面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明确要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及对象、招生专业、学习形式、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等内容。要求宣传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最大”“最好”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是加大学校招生工作督查力度。教育行政部门巡查组在民办学校招生的重点时段、关键地点,对学校设立(刊播)的招生点、室外广告、视频短片等进行巡查,及时清理取缔违规招生宣传的广告。对存在租赁转借办学许可证、买卖生源、虚假宣传、欺诈招生、中介招生、组织在校生招生、违规收费、拒不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其他问题的学校进行严厉查处或取缔,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或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