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修订,4月1日起施行

07.04.2016  13:57

3月31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婚假、产假、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除复婚外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该《条例》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