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渝经信投资〔2013〕39号)

23.12.2014  19:40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决定开展2013年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资格

(一)申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二)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园区产业定位的要求。

二、申报项目范围

申报项目应符合《2013年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投资指南》(附件1)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

三、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提出正式申请,区县经济信息委与区县财政局按要求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出正式申请,由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在渝企业由提出申请后,由其在渝管理机构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级其他企业和无市级管理机构的中央在渝企业,直接行文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和市财政局(高等院校、市级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应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2013年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正式申报文件及申报汇总表(附件2,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委、控股集团公司、市级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分别汇总填报);

(二)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由申报企业如实填报);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节能和环保综合情况、经济效益测算、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及效果预测、计划工期;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附件4)。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企业申报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允许出现隐瞒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虚报投资规模、瞒报建设期限、夸大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区县或集团公司申报资格。

(二)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其中对产业建设类项目采取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方式,对其他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三)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网下申报相结合方式(附件5),企业应在6月15日前自行到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申报网( http://www.cqfund.gov.cn/ )进行帐号注册和项目申报;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经资格审查合格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制作三份纸质申报材料(胶装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宣章),在6月30日前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至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接件中心(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大楼裙楼),各区县、主管部门的审核账号由接件中心统一发放,项目申报问题请质询96005专线。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指南

2.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3.重庆市工业振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4.项目申报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5.项目网上申报流程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项目  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