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重庆交巡警公众号消息,近日,渝北交巡警接警称,在渝北区金沙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道路中间,
其正前方停着一辆黑色摩托车,
轿车车头及摩托车车尾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摩托车驾驶员自称报警人,
而旁边的男子则是轿车驾驶员。
摩托车驾驶员向民警讲述事情经过
在询问过程中,
民警发现轿车车主浑身酒气,
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并对双方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
轿车驾驶员王某,今年51岁,
当晚,驾车到新牌坊参加朋友聚会,
与朋友畅饮聊天到次日凌晨两点,
并喝了6瓶啤酒、2两白酒。
喝完酒后,
王某认为此时路上车辆较少,不会出事。
便心存侥幸,自行驾车回家。
可谁知刚将车开出1公里,
便在金山路口附近,
将一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摩托车撞倒,
摩托车驾驶员也被撞倒在地。
所幸摩托车驾驶员佩戴头盔,只受轻伤。
王某见状,立即提出用钱“私了”,
结果被摩托车驾驶员严词拒绝,并当场报警。
此次事故,
由王某醉酒驾驶所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辆维修费用和驾驶员医疗费用共计6000余元,
均由王某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
王某的驾驶证将被吊销,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他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此,为摩托车司机及时报警点赞。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需要报警呢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伤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巡警提醒各位市民,如果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决抵制, 拒绝“私了”, 保护现场,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原标题:渝北一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