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07.11.2019  16:03

重庆交巡警公众号消息,近日,渝北交巡警接警称,在渝北区金沙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道路中间,

其正前方停着一辆黑色摩托车,

轿车车头及摩托车车尾有明显的碰撞痕迹。

摩托车驾驶员自称报警人,

而旁边的男子则是轿车驾驶员。

摩托车驾驶员向民警讲述事情经过

在询问过程中,

民警发现轿车车主浑身酒气,

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并对双方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

轿车驾驶员王某,今年51岁,

当晚,驾车到新牌坊参加朋友聚会,

与朋友畅饮聊天到次日凌晨两点,

并喝了6瓶啤酒、2两白酒。

喝完酒后,

王某认为此时路上车辆较少,不会出事。

便心存侥幸,自行驾车回家。

可谁知刚将车开出1公里,

便在金山路口附近,

将一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摩托车撞倒,

摩托车驾驶员也被撞倒在地。

所幸摩托车驾驶员佩戴头盔,只受轻伤。

王某见状,立即提出用钱“私了”,

结果被摩托车驾驶员严词拒绝,并当场报警。

此次事故,

由王某醉酒驾驶所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辆维修费用和驾驶员医疗费用共计6000余元,

均由王某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

王某的驾驶证将被吊销,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他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此,为摩托车司机及时报警点赞。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需要报警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伤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巡警提醒各位市民,如果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决抵制, 拒绝“私了”, 保护现场,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原标题:渝北一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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