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监管的通知

22.01.2016  14:37

渝农发〔2016〕9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利用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油犯罪案件4件23人。市领导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公、检、法各部门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侦办和公开处理,并以案说法释法,加强法治宣传,震慑和防范此类犯罪;要求市食药监局、市农委加强源头监管预防,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当前,正值“两节”“两会”期间,为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切实保障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源头,全面排查

各地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在“两节”、“两会”期间组织开展一次病死猪肉和畜禽屠宰废弃物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重点为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点),实行拉网式全覆盖检查,切实消除动物产品安全源头隐患。一是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规范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二是要加强对挂牌兽医和派驻官方兽医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挂牌兽医监管职责和派驻官方兽医“一岗双责”责任机制,确保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范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有效监督;三是要抽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记载,对照已上报的无害化处理数据,认真核对核查。

二、加强监管,严格检疫检验

畜禽屠宰废弃物通常是指“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屠宰产品”或“放弃利用的屠宰产品”。各地要严格实施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监督,对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屠宰产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疫检验合格但企业或货主主动放弃利用的屠宰产品,包括可食用内脏和分割、修割的可食用碎肉、放血刀口、槽头、护心油、筋膜、乳头等产品,由屠宰企业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台帐备查。对上述屠宰产品需要出厂销售或异地加工利用的,要进行分类包装,要注明到达目的地,官方兽医要在出具的检疫证明的“产品名称”栏准确填写屠宰产品名称,确保证物相符。

三、依法行政,强化举报核查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生猪私屠滥宰举报核查机制,主动与当地公安、食药监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私自屠宰病死畜禽的,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四、把好关口,严格道口检查

各有关区县要加大对全市31个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管,对经指定道口进入我市的动物、动物产品要认真检查,对运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要逐车消毒,确保进入我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全无疫。对检查发现的病死畜禽、病死畜禽产品要按照规程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问题畜禽或畜禽产品”不流入我市。对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要从重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农委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成立专项督查组,适时进行随机督查。对排查不到位、查处力度不够、工作敷衍的区县,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月15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