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02.02.2015  12:49

渝农发〔2015〕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

 


重庆市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市兽医工作会议、《2015年全国兽医工作要点》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内防外堵”动物疫病防控方略,巩固和加强基层兽医体系建设与管理,努力抓好以基层兽医工作考核、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监(检)测、兽药质量监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内容的各项兽医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现代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庆市2015年兽医工作要点。

一、兽医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情;或虽零星发生疫病,能迅速采取措施,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迅速拔除疫点,扑灭疫情,做到“有病不流行,发病不成灾”。

(二)努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病死畜禽流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丢弃江河、病死畜禽传播疫病、病害畜禽产品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常年免疫密度在90%以上,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时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小反刍兽疫应免羊的免疫率达到100%;散养猪、牛、羊、禽免疫证明发放率和区域内畜禽免疫建档率均达到100%,猪、牛、羊养殖标识佩带率达到100%;春、秋季普查畜禽疫病各一次,普查面在90%以上;春秋季农村畜禽圈舍消毒各一次,消毒面达到100%;畜禽驱虫面达到100%。

(四)生猪、家禽、牛、羊、兔发病率分别下降到 5%、6%、4%、3%、2%以下,动物死亡率显著降低。

(五)畜禽产地检疫率达100%,定点屠宰场(点)检疫率达100%,对定点屠宰畜禽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率均达100%;市外调入畜禽备案率达100%,引进种用畜禽及引进奶牛审批率均达100%,区县境外调入非屠宰用动物隔离检疫(观察)率达100%;区县境外调入种用、乳用动物和非屠宰牛、羊在隔离检疫(观察)期间对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监测率达100%。

(六)辖区内不得经营和使用国家规定的所有动物禁用的药物以及含有禁用药物和蛋白精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场、屠宰场的畜禽产品中兽药和有害物残留不得超标。

(七)严禁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阳性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和消费环节。

(八)完成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办案(一般程序)10件以上。

(九)辖区内兽医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

二、兽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宣贯情况的检查。

(二)推行“以监促免,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

(三)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推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

(四)督促动物饲养场开展动物疫病自行检测工作。

(五)全程监管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质量。

(六)推行“基于监(检)测报告或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产地检疫制度和调出市外动物产地检疫“双签字”制度。

(七)完成动物疫病、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八)开展乡镇畜牧兽医站、区县兽医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九)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加强冷链实施设备维护。

三、兽医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兽医体系建设与管理

1、抓住改革契机,稳定基层兽医体系。区县要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充分认识兽医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公共安全中的重要地位,按照市委市政府《2015年农村农业的工作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以及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强化基层畜牧兽医站及其人员队伍建设”,落实乡镇、畜禽生产第一线动物防疫监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机构和队伍,巩固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确保在乡镇有“机构”履职、有人“做事”。

2、理顺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业主管职责,加快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有序推进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兽医工作由政府购买服务。

3、加强兽医机构队伍管理。加强区县兽医实验室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常年开展检测、诊断工作;加强官方兽医管理,依法执证上岗,开展行风整训活动;继续做好2015年执业兽医考试、审核、授予、注册、备案工作;开展乡镇公益性兽医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对乡村兽医进行登记、培训、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聘用的村级防疫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工作考核。

4、 做好乡镇兽医业务工作考核。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必需认真履行对乡镇兽医工作的行业主管职能,做好业务工作管理和考核,积极争取政府以及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按照《2015年农村农业的工作意见》要求,全面推行“以监促防、以检计酬”兽医工作考核机制。市级兽医部门将把兽医项目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经费补助等与各地推行兽医工作考核机制的情况直接挂钩。

(二)做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

5、落实动物强制免疫措施。免疫工作要突出养殖业主主体责任、乡镇政府组织职能、兽医部门技术服务职责,推行“政府组织、部门指导、业主实施”的免疫组织方式。各地要按照《重庆市2015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病种的强制免疫工作;落实“仔猪阉割免疫制”,畜禽养殖场(户)“主动申报免疫制”,散养畜禽 “三旬分类免疫制”,规模养殖场“自主按程序免疫制”,春秋两季集中普免制,生猪口蹄疫、蓝耳病、猪瘟“分部位三针同免”等常年强制免疫措施;乡镇对散养户及时开展“代行免疫”工作,对技术力量不足的中小规模场提供防疫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免疫),对大型规模场要督促按规定程序进行免疫(督促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对散养户要继续坚持使用《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由乡镇兽医站统一建立;对规模场可停用《动物免疫证明》,防疫档案由养殖业主在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建立。

6、做好动物疫病监测与分析预警。各地要按照《重庆市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要求,建立专业采血队伍,保证3名以上专职检测人员常年在岗在位,全面推行监测工作采、检分离制度,监测样本要有随机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做好跨区域调运非屠宰用动物在隔离检疫(观察)期间的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要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按照渝农发〔2014〕305号要求,督促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要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开展分析评估,及时作出预警预报,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市疫控中心要抓紧制定《重庆市动物饲养场动物疫病检测技术规程》,及时开展区县兽医实验室和动物饲养场实验室检测人员技术培训,督促和指导区县兽医实验室、动物饲养场实验室开展工作。

7、规范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级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要坚持平战结合,做到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的管理常态化,建立应急经费、物资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规范疫情报告程序;强化应急预备队伍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动物疫情诊断、排查与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排除疫情隐患;做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早、快、严、小”处置突发疫情。 

8、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物资保管规章制度,做好物资账和资金账;在“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监督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地录入市、区县、乡镇三级防控物资进出信息;建立冷链设备定期巡查制度。

9、积极开展动物重大疫病区域联防协作。进一步加强毗邻省市、区县业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完善“动物疫病防控联动协作”工作机制,扩大协作区域,拓宽交流与协作内容,努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生产、流通监管制度;重点加强跨区域调运动物突发疫情和毗邻乡村突发疫情的信息沟通及处置协作;建立与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之间的动物疫病防控联动协作机制。

10、统筹防控动物常见病和人畜共患病。按照《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源头管理、采取综合防控,落实监测、隔离、扑杀为主的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净化措施。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重点做好犬只全面免疫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等做好犬只登记造册。三峡库区消落地带要认真落实家畜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按照农业部出台的常见多发动物疫病免疫指导方案和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指导意见,重点加强小反刍兽疫、仔猪流行性腹泻等畜禽外来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开展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增强养殖者自主防疫意识,降低动物发病率、死亡率。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要求,加强源头控制,及时发现、逐步剔除H7N9流感病毒。

(三)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与防疫监管工作

11、规范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和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监督制,严格到场到户到点检疫,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全力推行“基于监(检)测报告或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产地检疫制度和调出市外动物产地检疫“双签字”制度,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加强屠场监管,严格入场动物查验,严禁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站查验签章的市外动物入场;严格监督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探索 “家庭农庄”屠宰动物的检疫措施;规范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加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实施可追溯管理。各区县要认真研究在国家要求免征小微企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财税[2014]101号)后如何保障兽医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的实际问题。

12、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全面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明确各环节动物防疫的监管主体、监管程序、监管内容,落实监管人员的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规范移交涉刑案件。

13、加强动物调运监管。严格执行市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和市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备案管理制度、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电子备案。加强动物贩运户和经纪人的培训与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或备案管理,有效规范动物防疫秩序。加强指定道口检查站管理,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验检疫和备案审批手续。加强调入非屠宰用动物的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和强化免疫。完善检查站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快速规范处置疫情。加快新设指定道口检查站建设,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14、强化养殖环节监管。全面推行畜禽规模养殖场“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精细化监管机制,强化挂牌兽医监管制度,落实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制度。强化散养户包片兽医监管制度,包片兽医以村为监管单元,每月监管巡查不少于1次。

15、加强屠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屠宰企业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含“瘦肉精”自检)、患病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待宰动物管理、场地及用具消毒等制度。强化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落实“两位一体、一岗双责”的检疫和监督责任,加强“瘦肉精”监督抽检,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厂。加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屠宰监管信息统计工作。

16、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进一步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工作,落实“调入动物备案制、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指定道口准入制、调运动物监测制”等特别措施。支持和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养殖小区建立无特定病原场、生物安全区。

17、积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区县兽医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认真履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与防疫监管的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畜禽的行为。

(四)做好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18、做好兽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区县兽医实验室功能升级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委托检测工作量,充实实验室检测人员;做好实验室设施设备的维护,添置提高检测工作效率的设施设备;严格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建立健全兽医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继续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工作。

(五)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

19、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按农业部“2015年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年”要求,以落实“执业兽医制度”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为重点,严格动物诊疗活动准入条件,扎实开展整顿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全力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六)抓好兽药质量监管,确保用药安全

20、全程监管兽药市场的产品质量。落实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对兽药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监督重点、监管内容;建立完整的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信息系统,完成农业部要求“两个全覆盖”(即对所有企业实施全覆盖、对所有产品实施全覆盖)工作任务;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不法行为;深入开展抗生素药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用药和动物诊疗机构用药的严格监管;继续做好全市规模化养殖场 “一卡三档三书”畜禽用药监管模式;积极开展养殖用药科普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养殖户守法意识,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力做好农业部下放兽药GMP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的各项准备。

21、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两个计划”,实行“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抽检效能。深入开展“三大行动”, 组织开展兽药打假专项行动,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依法实施100%查处;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进一步加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组织开展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七)依法治疫,落实工作责任

22、开展法规宣贯工作。继续抓好《重庆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兽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推行“兽医工作五大机制”,全面落实“四大责任”,努力推进“兽医工作七大转变”。做好迎接市人大即将开展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宣贯情况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3、构建兽医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兽医部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以实现“两个努力确保”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工作理念,着力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兽医工作定点联系制”、“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散养农户兽医包片责任制”;明确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中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制度与纪律。

24、严查不履行防疫责任的行为。各级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国发〔2005)15号的规定,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明确行政管理、技术支撑、执法监督三大兽医工作体系的职能职责,强化基层畜牧兽医站及其人员的岗位职责;进一步理顺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地位、职责,合理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乡镇(区域)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职;依法查处拒不执行免疫、监测、检疫、引种审批、调入动物备案、指定道口准入、隔离观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的相关人员和单位。

2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动物防疫信息数据库,明确养殖、运输、屠宰、活畜禽交易等环节动物防疫检疫信息、兽药饲料使用信息的记录记载主体责任,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办法;进一步完善“规模场在三维电子地图上的标记工作”,加快实现GIS地理信息系统与畜牧生产、防疫信息的有机结合,全力推进动物产品安全信息数字化。

(八)加强兽医工作成效检查与宣传

26、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务求实效;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兽医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区县兽医部门要按照市级兽医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工作信息;深化兽医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27、做好兽医工作成效的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基层兽医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官方兽医制度、执业兽医制度、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以及兽医体制改革、兽药质量抽检、兽药残留监控、畜禽产品安全控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措施及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