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9.03.2015  13:20

渝农办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5兽药监管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兽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1号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任务,认真执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兽药质量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政府负总责,县乡机构强,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工作,实行检打联动

委属各部门要在市农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2015年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主要负责兽药及畜禽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同时执行现场抽样及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上报检查情况及检验结果,为行政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各区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搞好重庆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要集中力量办理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

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督管理工作,以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为抓手,以完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和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为基础,负责督促和指导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兽药产品追溯管理。要强化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为责任主体的监管意识;要认真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的执法和抽样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在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或拒绝抽样的,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农委,由市农委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严肃查处,案情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勾通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为及时跟踪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地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联系人:李玉平;联系电话:8913892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及时报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联系人:张佳玉;联系电话:8913350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和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分别收集汇总后报市农委。具体要求:各地要在2014年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兽药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重庆市2014年兽药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常态工作稳步推进,重点工作有所突破”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检打联动和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区县的力量,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成效,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以农业部1号文件为指导,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兽药市场管理和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对兽药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达100%。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的检查达100%,对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一卡三档三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实行全覆盖。集中力量做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再行动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标签说明书,保障养殖安全用药。进一步实施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和实施兽药产品二维码标识,完善兽药产品追溯管理。

三、工作重点

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兽药抗菌药物专项整治行动、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再行动、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行动和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管理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兽药、假劣兽药,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第2066号(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2069号(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2071号(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公告)、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农医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养殖用药安全。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兽药市场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特别是基层兽医站药房、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规模养殖场等)兽用抗菌药、中兽药等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与《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一致,是否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要求。要严格查处有伪造和套用证号的行为;要认真执行从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兽药产品“兽用处方药” 标识规定;要严厉打击其内容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标注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合、擅自改变用法用量、不标明有效成份、不标明或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的兽药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2015年,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我市兽药产品生产环节:2015年7月31日前,要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二维赋码出厂、上市销售。在上述三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督管理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主要措施

(一)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而进行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或跨区域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或涉案区域,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二)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推行“一卡三档三书”畜禽用药监管模式。各地要结合我委下达的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检计划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配合抽样单位进行抽样,同时实施对被抽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使用兽药行为,要迅速追查源头,坚决打击,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五、实施步骤

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5年3月初—3月31日)。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规范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和部署等有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4月1日一7月31日)。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自行开展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做好自行销毁处理工作,兽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产品的停止经营、使用和清退工作。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5年8月1日—10月31日)。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对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跟踪检查阶段(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兽药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巩固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对不按规定进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按情节严重处理,依法严肃查处。

六、组织领导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由医政药政处牵头,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合法规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和市级各畜牧兽医工作定点联系小组成立重庆市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负责全市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指导等工作。市级各畜牧兽医工作定点联系小组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全市畜牧兽医工作实行定点联系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联系区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负责联系区县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兽药监督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工作要求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整治工作方案。

(三)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五)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附件: 兽药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