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02.04.2015  13:52

渝农发〔2015〕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13〕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5年3月28日




重庆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和《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财农〔2013〕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市场化对接,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快速提升我市农业生产与初加工农机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综合考虑各区县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与产量、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各区县。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我市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

我市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31个小类66个品目机具。见《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分档补贴标准见《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

各地、各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发现补贴额过高等情形,应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各区县要定期公开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先申请先享受,补贴资金用完即止。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将及时对外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农机生产及经销企业须对生产和经销环节中的守法守规、诚信经营、诚信报告等行为和义务作出承诺。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业部已归档产品除外,属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产品,我市分批次进行归档,归档一批,实施一批。

六、补贴操作程序

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实施方式和“购机待补”、“带机报补”两种操作模式。 其中“购机待补”模式流程图见附件3。

(一)购机待补模式

1.机具购置

补贴对象持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和所在区县确定的银行卡(折)自主购机后,在经销商处采集录入身份信息以及居住或注册地址、机具、人机合影、正规发票等信息至《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

2.补贴公示

补贴系统每月16日、次月1日自动将已申报补贴信息按批次打包进入公示状态,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在补贴系统中按村(居)查询并打印公示表,分村(居)张榜公示到村务公告栏上,公示期不少于7天(自补贴系统打包之日起)。

3.购机核实

公示期间,市、区县、镇乡(街道办)随机抽查核实,做好核实记录存档备查。自公示之日起,核实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4.补贴审核

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应及时根据公示及核实情况,网上审核已公示信息,自核实期满3个工作日内完成,3个工作日后补贴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随后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该批次审核通过的汇总表、花名册。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网上审核通过的信息自动流转至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进行网上审核,自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审核结束日起,3个工作日后补贴系统将自动默认审核通过,审核通过的信息自动流转至同级财政部门,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

(二)带机报补模式

选择部分工作基础牢、积极性高的区县进行“带机报补”模式试点。试点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协调结算银行制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预拨、结算、支付等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

(三)购机数量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在一个年度内购买同一品目的补贴产品,享受补贴的不超过2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补贴产品,享受补贴的不超过30台(套)。

确因农业生产急需,购买补贴产品数量突破上述规定的,由镇乡(街道办)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

(四)补贴发放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按批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已审核汇总资料,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七、有关责任

补贴对象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购机待补”模式中,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具体负责审核购机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带机报补”模式中,受理部门对查验机具、申报资质及材料的审核结果负责。镇乡(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要分批次做好公示信息、核查信息和审核通过的汇总表、花名册等电子及纸质资料的归档管理。

各地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展工作,补贴系统自动跟踪统计各地自动审核情况,对因工作失责而导致连续自动审核通过三次的,将协调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市农委将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及市级监管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区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我市农机装备制造业水平,不断优化全市农机装备结构,提高主导产业及特色产业农机化水平。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补贴对象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进行重点核实。鼓励区县及镇乡(街道办)在当地购机集中地、政务大厅等场所开展受理申请和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全市统一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各区县要加强对本级及镇乡(街道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养,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贯彻好、维护好。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认真贯彻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承诺时限要求,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违规处罚等内容,让社会广为知晓。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4)及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市、区县、镇乡(街道办)“三级监管”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补贴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要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农委。市农委视调查情况及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适用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补贴资格以及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后,由此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九、方案与总结报送

实行“带机报补”模式试点的区县,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本方案实施期间,补贴系统在2015-2017年将连续开启运行。年度的机具、资金等数据统计以结算数据为准,截止日期为12月31日。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年度对应的数据整理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各区县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本方案与《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渝农发〔2013〕38号)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 89133331、89133332(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023-12316、67909982(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76370(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监督举报:023-89133231、89133229(市农委监察室)

              023-89133358(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023-67909961(市农机推广总站)

材料报送:023-67575326(市财政局农业处)

              023-89133331(市农委农机装备处)



附件:1. 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重庆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一览表

        3.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4.   年度   区(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